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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宗冉、陈令杰、王旭侵犯著作权案
时间:2018-05-18  作者:  新闻来源:高检网  【字号: | |

一、案件事实

 

2015年开始,被告人宗冉伙同被告人王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存储在云服务器上。被告人宗冉负责编写程序,使微信公众号可依据指令将存储在云服务器上的文字作品推送到指定邮箱,实现传播文字作品的功能。

 

2015年8月,被告人陈令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被告人宗冉、王旭支付合作费用,获得上述传播文字作品功能的权限。被告人王旭提供个人支付宝账号收取合作费用。后被告人陈令杰通过淘宝网店“墨墨的图书小馆”“优加云推送”销售激活码,用户使用该激活码在被告人陈令杰运营的“优加书院”“优加云推送”微信公众号平台进行操作后,可通过邮箱获得存储在云服务器上的文字作品。

 

经查明,涉案作品侵犯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在北京市海淀区)、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共计700部。

 

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宗冉、陈令杰、王旭先后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诉讼过程

 

2017年4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双榆树派出所接到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案,遂立案侦查。2017年6月3日,经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对被告人宗冉、陈令杰、王旭执行逮捕。2017年12月1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宗冉、陈令杰、王旭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2018年1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陈令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宗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王旭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宗冉、陈令杰、王旭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内首例利用电商、社交、云存储多平台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人借助互联网技术,通过云存储平台存储侵权资源,利用通讯协议端口搭建社交平台与侵权资源的联系,后在电子商务平台向互联网用户销售获得侵权作品的“通行证”激活码,实施的是一种利用多平台领域相互关联作用的侵权行为,作案手段隐蔽、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损失。在案件受理之初,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即利用专业化办案优势,组织骨干办案力量,向前延伸引导侦查,传导庭审证明标准,促使提高侦查质量;向后提高出庭指控犯罪的能力,通过庭审中高质量的控辩对抗,确保法庭公正裁判。

 

第一,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打牢指控基础。一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传导庭审证明标准。在本案提请逮捕之前,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便应公安机关的请求,指派具有此类案件办理经验的检察官及时介入侦查,向侦查机关建议侦查方向,锁定关键证据,强化规范取证意识,初步保障了案件质量。二是引导相关人员科学规范举证。检察官多次在该院接待被害公司法务,引导其提供配套侵权证明文件,出具被侵权作品的总数和被侵权作品的明细。本案涉及海量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具有易被修改或灭失的特点,取证难度大、取证规范化要求高。为此,检察官多次邀请公安机关网安、法制、派出所来该院进行沟通,要求侦查机关通过远程勘验、委托公证等多重手段固定和提取关键证据,保证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在案证据的完备性及规范性。三是坚持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双管齐下,更多掌握工作主动权。

 

第二,强化指控和证明犯罪主体作用,确保指控精准。一是庭审中积极应对,确保精准指控。在庭审中,检察官通过合理有序的举证示证,向法庭完整展示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多平台的交互功能,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文字作品和营利的过程。检察官并就“作品数量的认定”“涉案淘宝店铺销售金额”等核心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答辩,通过控辩对抗确保指控的准确性。二是教育被告人当庭悔罪,确保庭审效果。在发表公诉意见阶段对被告人进行适时有力的法庭教育,说明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多名被告人当庭悔罪,表示服从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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