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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2岁,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后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他丰富的前科记录直白地解释了他为何身体不好,自2000年起,因吸毒被强制戒毒1次、社区戒毒1次、劳动教养1次、行政拘留7次,因贩卖毒品被判刑1次。2018年3月,王某某因向他人贩卖毒品,在其居住地被民警抓获,在其身上起货白色晶体0.69克,在卧室内起货白色晶体1.18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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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沾染上毒品,不仅会触犯法律、遭受牢狱之灾,还会让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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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28岁,案发前系某经纪公司明星经纪,自述为某明星的助理。王某某于2018年1月,在其居住地内容留三位朋友一起吸食毒品,后被民警抓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我院批准逮捕。在王某某供述中,其称此次吸食毒品是因为晚上要彻夜照顾生病的姥姥、白天还要上班,体力不支导致需要毒品来提神。现场检测报告显示,王某某及其三位朋友的尿检结果均为苯丙胺类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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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引起吸食毒品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无一例外地都触犯了法律,聚众吸食毒品更是害人害己,毒品要远离,交友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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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辛某某,男,57岁,案发前系某科学研究院司机。于2018年3月,向他人购买毒品后藏匿于身上及单位公车上,后被民警抓获,现场从其身上、车内起获毒品海洛因6包,共计13.99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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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便触犯了本条法律。
在检察官遇到过的各类吸毒、贩毒的人里,有生活在聚光灯下的明星,也有平凡的普通人,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有白领也有无业游民,甚至有未成年人。他们迈入“毒圈”的理由各种各样——寻找灵感、减肥、遭人“暗算”、朋友怂恿、缓解压力,或者是需要赚钱。不管理由有多充分,他们都触犯了法律,摆在他们面前的或者是监狱高墙的冰冷生活,或者是强制戒毒。沾上了毒品,就仿佛走上了一条不归路。真诚地告诫各位,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检察官提示
1、学习禁毒知识,做到“三个牢记”:牢记吸毒易成瘾且难戒断,牢记毒品害己、害人、害家、害国,牢记吸毒违法、贩毒犯罪。
2、永远不尝第一口。记住“吸毒有如打开地狱之门”,不论出于什么动机,不论出现什么情况,我们都要坚定地把握住自己,永远不要去尝试第一口。
3、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保持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健康、充实的生活中体味人生的乐趣,千万不能借毒消愁。
4、慎重交友,时时警惕,拒绝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