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张检民监[2016]29号
郭某某因与阳原县西城镇东关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民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监督申请,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郭某某称其合法申诉上访被阳原县西城镇东关村村委会阻挠,致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要求村委会赔偿其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郭某某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其主张于法无据。因此,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民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郭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