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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张检民监[2016] 13号
时间:2016-10-14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决定书

张检民监[2016]13号

 

张某某、郭某某因与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北康泰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张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监督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已认定,张家口市住建局作为我市唯一的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其具体的行政行为。对所涉及申请人的房屋拆迁与他人发生重大关系纠纷时,其行使行政许可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重大利害关系人均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这是国家法律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所确定的必须遵守的告知程序,作为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本案中,拆迁私有住房,作为被拆迁户来说,应属重大利益,因此市住建局在给第三人颁发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参加听证会的权利,但市住建局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故其所颁发的(2006)08号拆迁许可证程序违法。终审法院确认,原审判决虽存有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但关于被诉拆迁许可行为程序违法的认定并无不当。被诉拆迁许可行为违法,但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可能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应判决确认其违法。遂判决:维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0)西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1、被告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06年5月12日为第三人颁发拆字许字(2006)第0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程序违法。2、责令被告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确认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的拆许字(2006)第0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实体违法。据此,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张某某、郭某某的监督申请。

 

 

 

二O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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