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张检民监[2016]9号
张某某因与冯某某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监督申请。现本案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张某某与与冯某某2007年夏通过网络认识,于2008年1月7日登记结婚。冯某某系再婚,带有一女某某。张某某系初婚,双方婚后无子女。二人于2012年1月2日分居,分居后双方无经济往来。张某某婚前于2007年4月购买坐落于张家口市桥东区东方苑北××号楼××单元××室一套,总价款259027元,按揭贷款180000元,分10年还清,月供1950元。2008年3月,冯某某将位于桥东区东安大街××号院××号楼××单元××室出售后购买坐落于张家口市桥东区东方苑南苑××号楼××单元××室住宅一套。2009年7月25日,以冯某某的名义购买坐落于北京昌平区昌平科技园-金隅万科××号楼××单元××室住宅一套。诉讼中,两审法院均以“冯某某提交的2009年8月10日双方签订财产协议一份,张某某虽有异议,但撤回对该份协议的鉴定申请,故认定该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协议中所载明的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科技园-金隅万科××号楼××单元××室住宅一套、张家口市桥东区东方苑小区南苑××号楼××单元××室住宅一套为原告所有。被告抗辩为原告购买北京昌平的房屋汇款50000元,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张某某该项抗辩不予支持”为由作出判决。申诉中,张某某以“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平”为由,向本院提出监督申请,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申诉主张,故监督申请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张某某的监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