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张检民监[2016]28号
王某某、段某某、安某某、常某某因与聂某某、贾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民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监督申请,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2011年8月23年王某某将鉴定材料移送至桥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涉案房屋安全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因无相应的鉴定部门接受委托,该院于2011年12月12日告知王某某无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王某某自愿自行寻找鉴定机构。2011年12月22日王某某申请河北建工学院对涉案房屋布局进行现场测绘。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组织原、被告双方及河北建工学院测绘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测绘并制作建筑绘图1份,王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本案的鉴定机构是王某某所选,且王某某对鉴定意见多次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依照王某某的异议,多次对鉴定意见进行修正和补充。一审法院依据修正和补充后的鉴定意见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段某某、安某某、常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张家口人市中级民法院(2015)张民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王某某、段某某、安某某、常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