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张检民监[2016]4号
万全县孔家庄镇李青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商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裴某某出具的载有“李青庄村委会向裴某某借到现金300000元叁拾万元整。还款日期2011年3月15日前还清。借款人:李某某、李某某村委会。2011年1月14日”的借条可以证明其与万全县孔家庄镇李青庄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该借条主体、内容明确,借款人“李青庄村委会”处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并有时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某签字,该借款行为应该认定为李某某的职务行为。万全县孔家庄镇李青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还款责任。综上,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商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万全县孔家庄镇李青庄村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申请。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