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张检民(行)监[2016]13070000016号
李某某因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民再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李某某提供的“借款条”,约定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并有借款人李某某签名盖章,此“借款条”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李某某具有还款义务。李某某主张此借款条是变造的、虚假的,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民再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李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