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张检民(行)监[2016]13070000027号
刘某某因与张某某、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民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2014年10月7日,刘某某和张某某、杨某某因倒垃圾一事发生口角继而又相互厮打。2014年11月24日,刘某某到赤城县龙关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张某某、杨某某打伤;2014年11月25日,刘某某到张家口二五一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牙外伤”。赤城县公安局龙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于2014年11月24日至28日分别对刘某某及其丈夫韩某某;张某某及其丈夫杨某某、女儿杨某某做了询问笔录,又对在现场的邻居进行了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均不能证实刘某某被张某某、杨某某打掉牙齿的事实。刘某某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综上,刘某某在事件发生后时隔四十多天去派出所报案和进行治疗,且不能举证证实其“牙外伤”与张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民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刘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