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张检民(行)监[2016]13070000022号
任某某因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民终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任某某所主张的6.8万元婚前财产,已在其与王某某婚后购买了世纪豪园房产且该房产在双方离婚诉讼时已经卖掉;任某某称32万元卖房款被王某某所隐瞒,但该笔款项经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从银行查证已不存在,任某某亦无法证明其主张;任某某主张借邸某某15万元,但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对安某某的20万元债权,虽任某某主张已经偿还,但因安某某出具的借条尚在王某某手中,且任某某无证据证实安占军已经偿还。综上,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民终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任剑波的监督申请。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