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张检民(行)监[2016]13070000020号
王某某因与张家口市鑫盛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商终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王某某虽提供了小区规划图复印件、其丈夫与与西豪丽景售楼处王姓经理、樊某某、万全县住建局原规划科长姚某某等谈话录音的文字记录及张家口市鑫盛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万全县住建局的答复来证明其与张家口市鑫盛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口头约定存在,但其请求拆除的商业用房属于“山中城后勤保障基地项目西豪丽景工程补办红线图”范围内,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故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商终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王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