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本站已支持IPv6网络
首页       机构设置       检察动态       执法办案       典型案例       检察文苑       基层风采       检务公开       最新法规       
执法办案 更多>>
·赤城检察:潘大娘的“心病”解决了
·尚义检察:帮助企业挽回损失120万全
·蔚县检察:农民的讨薪从“两年长征”变为...
·经开检察:助力保障城市“生命线”
·怀来检察:支持患病女子追索扶养费
·下花园检察:为电力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四万元
·沽源检察干警协调保险公司快速赔付
·桥东检察:“支持起诉”为老人追回了赡养费
·【燕赵山海·公益检察】桥西检察:为噪音...
·怀安检察:司法救助彰显检察担当
典型案例 更多>>
·张某等71户业主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
·武汉甲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乙建设集团有限...
·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郑某某逃税案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兽用处方...
·北京市检察机关督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
·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防冤止错监督办...
·马某诉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检察监督案
·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姜某帅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最新法规 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文书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张检民(行)监[2016]13070000032号
时间:2016-10-14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张检民(行)监[2016]13070000032号

某某、胡某某与涿鹿县栾庄乡人民政府、朱某某、闫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民终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栾庄乡人民政府与涿鹿县宝美新型建材厂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建材厂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40万元;第五条约定:协议签定后,乙方建材厂归甲方所有。栾庄乡人民政府提供了写有支付砖厂张涿高速占地补偿款、支付高速占地补偿款(砖厂押金)、张涿高速公路拆迁费(宝美新型建材厂)三张有胡某某签名的付款证明单、收据和一张收款人为胡某某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进账单(回单),证明支付了胡338万元拆迁补偿款。故,栾庄乡人民政府将建材厂承包给闫某某,并无不妥。综上,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民终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作出不支持胥某某、胡某某的监督申请的决定。

 

 

2016830

 

Copyright 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张家口市检察院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西豁子6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邮编:075000 电话:0313-8080901
Email:zjkjcygkb@163.com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