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二刑诉〔2016〕32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30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号。2016年5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怀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日19时许,在怀来县**镇**路南被告人程某某与其丈夫被害人陈某租住处,陈某酒后因家庭琐事与程某某发生矛盾进而厮打,程某某用瓷质水杯及酒瓶击打陈某头部,持刀捅刺陈背部、颈部及胸腹部等处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破双肺、肝脏、下腔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程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单刃匕首、酒瓶、破碎瓷杯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程某某、郝某某、温某、程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程某某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毒物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持刀捅刺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四萍
代理检察员:全爱萍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