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二刑诉〔201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乡**村**号,捕前住怀来县**镇**街**楼**室。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0月5日向怀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妻子奚某甲在位于怀来县**镇的租住房屋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商议离婚之事,但因经济纠纷和孩子抚养问题商议未果。随后,刘某某与被害人奚某乙(奚某甲的弟弟)发生口角,并因争抢奚某甲的盛物袋发生争执,奚某乙端起桌上的水杯并将水泼在刘某某脸上,刘某某遂冲进厨房,奚某乙因担心其行凶而跟随进入,刘某某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向奚某乙的颈部、头面部砍击,奚某甲进厨房阻止未果,刘某某又持刀向奚某甲的头部砍击并致其受伤流血,奚某乙趁机进入东面卧室躲避,刘某某继续追赶并持刀向其头、颈、肩、臂等部位连续砍击并致奚某乙倒地,刘某某又持刀向跟随进入卧室的奚某甲的头、肩、臂、脚踝等部位连续砍击,期间,因菜刀刀刃损坏,刘某某返回厨房取出另一把菜刀对二人进行砍击,致奚某乙当场死亡。后被害人康某甲(奚某甲的母亲)买菜回家开门,刘某某又持菜刀向康某甲头部砍击,康某甲转身躲避并呼救,刘某某追到该房楼道外,继续持刀向康某甲肩背部砍击,致康某甲摔倒在地,刘持刀向其头面部、颈部、臂部砍击数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奚某乙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康某甲的伤情构成重伤;被害人奚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刘某某要求邻居替其报警,并持作案所用的两把菜刀向外行走,随后被接到报警赶赴现场的怀来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1、菜刀、衣物、血迹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婚证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王某某、奚某丙、李某某、陈某某、武某某、康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奚某甲、康某甲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毒物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为婚姻家庭矛盾,故意持械杀人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伟
检 察 员:闫开军
2017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来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