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二刑诉〔2017〕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捕前住张北县**乡碌**村**号。2016年4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张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6年9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冯**因怀疑妻子董**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与其发生争吵,后双方互相厮打,冯**用拳头朝董**的胸部、腹部击打,致董倒地,董**继续辱骂冯,冯**遂用铁棍、铁锹、木棍向董的头部和身上击打,致董**停止呼吸,冯又从堂屋灶台处取一根锥形木棍,用木棍尖端从董的阴部向腹部捅插,后将木棍拔出。之后,冯**将董**的尸体拖到堂屋,从西屋拿上绳子、塑料布、麻袋,用绳子将董**的尸体捆绑,用塑料布和麻袋将董**的尸体包裹后,拖拽到西屋门口。次日23时许,冯**用两轮手推车推着董**的尸体,带上铁锹,将尸体掩埋在村西南方向距家300余米的土坑里。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系生前头面部、胸腹部、肢体遭受钝性外力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2016年4月27日15时许,张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冯**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锹、木棍、锥形木棒等物证;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3.宗**、乔**、安*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冯**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毒物检验鉴定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因婚姻家庭矛盾故意持械杀人,并致一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开军
检察员:刘 伟
2017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