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张检民(行)监[2017]13070000076号
李某某因与郝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郝某某到李某某经营的养鸡场干活,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李某某虽主张雇佣关系内容仅限于掏鸡粪、磨饲料,但现实生活中雇员工作内容一般是由雇主指令安排,另外李某某提供的录音和视频资料不是当时发生事故时的现场录音、录像,经原审质证不能证明其曾拒绝郝某某上房拆房,所以郝某某上房拆除石棉瓦李某某未给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李某某对造成郝某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二)李某某虽对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并未提出相反证据,原审法院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并无不妥。
(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虽对郝某某出庭情况记载有误,但并未影响李某某的诉讼权利和实体处理结果。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李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