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张检民(行)监[2017]13070000063号
宗某某因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之规定,宗某某2015年7月所取得的住房补贴167328.57元,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尚未实际取得,但属于应当取得的财产,宗某某虽主张涉案住房补贴是在其退休安置后才实际取得,但其对该笔款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享有权利,仅依相关管理规定在权利行使上存有限制,不能影响该笔款项为其与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财产的认定,故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1324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宗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