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张检民(行)监[2017]13070000074号
张某某因与庄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本案中,张某某给庄某某出具了一张收条,约定去给庄某某儿子庄健跑办工作,该收条的收款人为张某某,且张某某实际收到了庄某某的22万元,这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属于民事纠纷,但因合同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的合同,应当互为返还,张某某应将收取庄某某的22万元如数退还。
综上所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张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