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张检民(行)监[2017]13070000077号
常某某因与李某某、牟某某、李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民终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本案中,原审法院从张家口市桥西区档史局调取了谭某某与李某某于2002年8月27日的离婚协议书,根据该协议,可以证实诉争房屋归李某某所有,关于谭某某生前日常生活所用物品,常某某无充分证据证实这些物品存在并由被继承人持有,另外常某某认为张家口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证明是假的,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基于以上原因,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谭某某的遗产状况及继承情况,判决确定涉案债务的清偿比例,剩余部分待发现谭某某有其他遗产,再进行清偿,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常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