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张检民(行)监[2017]13070000068号
张某某因与河北省矾山磷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张某某主张在河北省矾山磷矿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再次受伤导致旧伤复发,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其仅提供了张家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申请表,对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鉴定委员会并没有给出意见。即使鉴定委员会建议治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张某某也仅能享受该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原审判决对其要求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另外,本案系张某某提出与河北省矾山磷矿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要求河北省矾山磷矿有限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不支持张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