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城县检察院通过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并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3月13日,赤城县检察院在办理郭某、赵某等人团伙盗窃一案时,发现了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早在2016年9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伙同赵某某等4人(现已分别被处有期徒刑)在赤城县境内多次盗窃建筑工地电缆和通讯公司电缆,连夜将盗窃的电缆卖给经营废品收购站的王某某,经赤城县物价局出具《价格认定书》证实,被盗电缆等赃物总价值78000元。王某某在明知郭某某等人所出售的电缆线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多次以废旧金属价格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赤城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通过审查案卷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曾在2017年12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怀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原因是王某某收购郭某某、赵某某等人在怀来县境内所盗电缆,经鉴定证实总价值78534元人民币。今年3月14日,赤城县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侦查机关发出立案监督通知,侦查机关随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进行立案侦查,并将处于缓刑考验期的王某某刑事拘留。3月22日,赤城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来源:河北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