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势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赤城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着重打击群众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枪涉爆刑事案件,迅速铲除治安隐患维护公共安全,有力提升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4月4日,经河北赤城检方依法提起公诉,赤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同日对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两男子为打猎不约而同网购射钉器组装枪支先后落网
本是工程建设中常见的施工用具,但加上相应配件,经过一系列改装组装,射钉器面目被改变,性质发生变化,变成了具有致伤力的枪支。两男子为打猎,不约而同都打起了网购射钉器和配件组装枪支的歪主意,结果都因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法律的红线。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陆续通过淘宝网购买射钉器1支、枪管、瞄准具、瞄准具支架等其他配件若干,后将射钉器与其他配件组装成枪支后私藏于家中。2017年11月15日,该疑似枪支被赤城县公安局查获,经承德市公安局物证局鉴定所鉴定为枪支。
2016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从百度上搜索到卖射钉枪的信息后,便加对方的微信进行购买,通过网上支付成功后,对方用快递的方式,很快将射钉器邮寄到其指定地点。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又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根钢管,然后将射钉器和枪管进行组装后私藏于家中。2017年12月20日,该疑似枪支被赤城县公安局查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枪支。
赤城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立足职能,依法快捕快诉铲除治安隐患维护公共安全
以上两起涉枪案件发生后,赤城县检察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指派业务骨干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积极引导取证,固定相关证据。接到赤城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后,加班加点熟悉案情,分别用了不到两天时间就办结了此案。2017年11月22日、28日,该院分别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刘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接到赤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一案后,该院办案人员坚持对涉黑涉恶案件从快办理的原则,立即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认真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该院于2018年3月14日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
2018年4月4日,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分别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在归案过程中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同日对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办案检察官提示
我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未经批准,任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都构成犯罪。同时,凡是涉及非法制造枪支罪名的案件,检察机关还将严格核实是否伴随有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让法律监督体现在每个案件中。
这两起案件再次警醒广大人民群众,公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及相关制度,不能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要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公共安全负责,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新闻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