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强势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河北赤城县检察院聚焦法律监督主业,着力加大对诈骗、“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的打击力度,3月14日,通过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3月22日,经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有力维护了法治威严,彰显了公平正义。
把每一起审查逮捕案件都纳入立案监督视野
为切实解决司法实践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匮乏的工作瓶颈,该院侦查监督部立足职能强化内功,通过念好“细、查、看”三字诀,即要求办案检察官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做到细阅卷、细审查、细讯问、细复核,严查犯罪事实,看有无漏罪漏犯问题;严查同案人员处理情况,看有无降格处理问题;严查涉财类案件赃物去向,看有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问题;严查案犯作案后外逃情况,看有无包庇、窝藏等犯罪行为,将办理的每一起审查逮捕案件都纳入立案监督视野,不断拓宽并从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2018年3月13日,赤城县检察院在办理郭某、赵某等人团伙盗窃一案时,通过“四细、四查、四看”工作方法,发现了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2016年9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伙同赵某某、张某某、苏某某等4人(分别领刑三年至三年五个月不等)在赤城县境内多次盗窃建筑工地电缆和通讯公司电缆,连续趁深夜或凌晨将盗窃的电缆卖给经营废品收购站的王某某,经赤城县物价局出具《价格认定书》证实,被盗电缆等赃物总价值78000元人民币。王某某在明知郭某某等人所出售的电缆线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多次以废旧金属价格收购郭某某等人盗窃得来的赃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收监缓刑考验期嫌犯维护法治威严
通过认真审查案卷,该院办案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2017年12月18日还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怀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原因无二,同样是王某某收购郭某某、赵某某等人在怀来县境内盗窃电缆,经鉴定证实总价值78534元人民币。
3月14日,赤城县检察院决定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侦查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侦查机关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并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侦查机关接到该院《立案监督通知书》后,迅速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进行立案侦查,并将处于缓刑考验期的王某某刑事拘留。
3月22日,经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赤城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认真审阅案卷、核实证据并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后,仅用3天时间就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批准逮捕,打早打小、除恶务尽,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剑指销赃犯罪行为,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巩固办案效果
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该院侦查监督部始终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诈骗、“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上,坚持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办理郭某某、赵某某等人盗窃案,该院办案检察官发现侦查机关只注重打击盗窃犯罪,而不注重打击销赃犯罪,造成诈骗、盗窃等犯罪活动屡打屡犯,社会危害隐患很大。
鉴于此,该院侦查监督部决定针对销赃犯罪深入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进一步巩固办案成果,赢取辖区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参与和广泛支持。一方面要求办案检察官依托审查批捕职能,对每一份笔录、每一个事实、每一个环节深挖细查,注意从审阅卷宗、核实证据、询问证人、提讯犯罪嫌疑人等环节中发现案件线索;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开展送法下基层活动,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控告、检举,扩大监督线索来源。
与此同时,该院将高度关注该立案而没有立案、不该立案却立案背后可能隐藏的贪腐渎职行为,注意发现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查处,不断扩大监督效果。 在此基础上,该院侦查监督部还将密切关注专项立案监督案件的批捕、起诉、判决情况,及时掌握案件的诉讼进程和最终结果,并一一记录在案,做到案案有人跟踪,时时有人监督,每案必有结果。(新闻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