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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额检察官监督机制之构建
时间:2017-12-28  作者:杨海军  新闻来源:SRC-38957929  【字号: | |

推行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目的是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优化办案责任制,核心是放权和分权,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这不仅是深化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和执法办案责任主体的迫切需要,而且也对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和法律监督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的有力保障。为了防止检察权滥用,还需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以此增强检察权运行的公开透明和促进检察权规范运行。本文将从以下方面对检察官监督机制之构建作一探讨。
  一、强化监督重阶段
  检察权运行的不同阶段,对检察官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制约的规范效用亦不相同。监督制约应是建立在明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职能定位上,及时有效地控制被监督的权力,做到有错必纠、有错早纠、有错会纠、有错能纠。根据检察官不同办案权限,充分考虑检察权运行各阶段特点,来厘清内部行使权力主体,明确监督重点。同时,要延伸对检察官的监督触角,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聚焦、上级检察院和领导交办、催办等方面的案件,建立案件审查制度、回访监督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对批捕、起诉、取保候审等检察官决定的案件进行监督,防范和纠正权力运行偏差。
  二、完善制约重职能
  (1)增强检委会监督职能。检委会是检察机关业务决策领导机构,具有较强的司法属性和专业性。作为检委会委员,是具有法律职称、经验比较丰富的检察业务专家,而不是单一的标识个人职级待遇和资历的行政岗位。强化检委会职能建设,需进一步改进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运作方式,明确检委会议案启动和终结程序,提交讨论案件的范围和标准,增强专职委员对重大疑难要案和新型案件的专业指导性,必要时要赋予其会见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调查卷宗的权责。同时加强检委会类案监督指导和质量评查工作,实现将会议重心从案件讨论到业务指导转移,从个案拍板转向权威指导,从具体把关转向组织监督。通过强化检委会对检察官事前和事中监督制约,有效防范检察官在利益驱动下,利用书面审查和检委会议案行政审批漏洞,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滥用案件决定权和建议权,忽视程序价值,践踏法律尊严。
  (2)加大案管部门监督力度。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抓住案件分流、立案、批捕、起诉等关键点,加强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重点依靠全国检察机关统一运行业务平台和案管中心案件流程管理机制,将程序审查从业务部门、办案人员剥离出来,有效实现程序审查权与实体审查权适当分离,通过对案件受理、结案移送、期限预警等显性的质量管理数据和司法统计资料,及时了解、分析执法办案中重大问题,从程序上把握案件的量与质,为各类监督主体加强类案监督和执法行为规范监督、合理监督提供参考依据。因此,案件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等程序管控和实体监督职能,在实现案件从受理到电子印章、打印全程网上流转,从案件受理就开始对案件的各个办案环节实行节点监控中,同步跟踪监控办案程序是否逐步进行,法律文书是否齐备规范,办案期限是否超期, 赃证物是否随案移送等;对于超期结案、超期归档及未按规定输入案件信息的案件发出预警,杜绝超期羁押。通过对案件的流程监控、动态监督、全程跟踪和风险预警,同时通过案件数据统计对案件进行定量和分类分析,反映检察官办案业务总体情况或某一类案件的办理情况,在进行办案组织之间、单位之间的纵横向比较和时间维度上比较,为领导或上级检察机关提供决策参考。
  (3)发挥考评委员会作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检委会专职委员、重点工作督办人员、具有考核、督察职能的政工人员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日常个案评查、月通报、季评审和年度讲评工作方式,定期不定期对检察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坚持会议集中评议和分散监督方式相结合,按照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内部分工,对检察官负责办理的案件进行实体处理把关、程序审查和办案风险预警,实现个案监督与全程跟踪监督、公开监督与隐形监督并重,事后监督转向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
  (4)优化办案组织内部监督制约。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司法办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协调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的司法办案工作,通过执法考评、绩效考核、办案管理等,加强对办案组工作的日常监督,全面掌握检察官行使职权和廉洁自律的情况。按照检察权与行政权相分离原则,一般情形下,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参与具体案件的实体审核、决定,在放权给检察官同时,要不断强化权力制约权力和用权受监督意识。部门负责人通过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汇报、案件进展情况汇报、调阅复查卷宗等方式对案件程序和质量进行把关;根据执法过错情节和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训诫谈话、警告、通报批评,提请检察长或检委会调整检察官办案权限,甚至层报至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三、创新考评重机制
  (1)创新绩效考核新机制。因为检察官是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的专业人才,其性质是一种执法岗位和能力岗位,不是办案机构或检察长直接领导下司法行政业务的内设机构负责人。作为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权力下放的承担者和检察业务骨干,在基层院内部机构整合后,除了亲自参与案件程序,审查案件证明材料外,还具有组织和指导司法辅助人员办理案件权力。因此,对检察官考核应有别于其他司法辅助人员或行政管理人员,不能按照传统的德、能、勤、绩或一岗双责机制的标准进行考核,而要根据人事分类管理制度和案件分类办理制度,建立检察执法档案和单独的职务序列考核体系。在程序公开透明原则下,发挥考核机制功效,突出检委会、案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监督职能,按照执法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规范等业务基本考核标准,加强对检察官进行年终综合评议、实绩考核。通过创新考核机制和方式,强化执法办案责任意识,惩戒检察官办案不负责、把关不严格、程序不规范等自身权力的出格行为。同时,鉴于检察官岗位同普通执法岗位相比具有较高的政治性和法律职务严肃性、客观性和独立性要求,要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与量化考核的调控和激励机制,对检察官的考核,应突破传统的起诉率、改判率、无罪率等技术指标考核标准,重点加强对检察官的法律职业道伦理道德考核。采用个人自评、同事互评、组织测评、当事人时候回访相结合方法将考核的结果列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聘任重要依据,让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结合理性思考,将职业道德和司法良知融入规范执法办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自由选择适宜且正义的行为。
  (2)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制定案件质量评查表,明确不同业务类别案件的质量标准。开展一案一评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工作,对于无罪判决、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处理意见与检察机关认定不一致的、国家赔偿、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启动个案评查。对于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启动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分别追究相关人员办案责任。检察官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司法责任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规定相衔接。责任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执行。司法办案活动中虽有错误发生,但检察官没有过错,或者有关法律、纪律规定免于追究或者不予追究的,不追究检察官的执法过错责任。
  (3)健全办案责任错案追究制。检察官不仅代表着专业能力,更代表执法岗位的荣誉。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遵守权责利相一致特点,构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必须符合检察官制度的目标定位。坚持以强化执法办案责任为导向,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追究检察官的执法办案责任,具体而言,要根据检察官的职权特点,合理处理一些具体问题上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对检察官进行责任追究和惩戒应坚持慎重的原则,充分尊重检察官在法律上享有免除权,做到三个严格区分:一是严格区分检察官过失与故意、重大过错;二是严格区分检察长、司法辅助人员同检察官责任;三是严格区分检察官职权行为与错案之间因果关系大小。同时,设立权利救济机制。既要明确上级领导部门、本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在检察官拒绝执行上级指令意图时追究责任范围和方式,又要增强检察官申辩权,为检察官依法独立履行职权提供保障。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办案过程的监督制约,防止司法不公不廉不严等问题发生,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
  四、接受监督重平台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案件抽查等专项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改进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方式方法,发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机制,全面推行全程录音录像、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保障社会各界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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