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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问题探讨
时间:2018-05-17  作者:付民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之一,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就是审查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证据是否符合逮捕条件,依法做出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与否的决定。但是审查逮捕的案件处于诉讼的初级阶段,侦查工作尚且不充分,证据收集不完善,而审查逮捕的期限仅为七日,在短期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且要防止错捕、错案,对检察机关来讲无疑是一项巨大挑战。因此,在审查逮捕阶段要更加注重严把证据关,加强对证据的复核工作。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复核证据、防止错案、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关键程序。因此,对如何完善审查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义

(一)有助于全面复核证据,防止错案发生

在现实中,侦查机关在对某一案件提请批准逮捕时,其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可能会有一定的主观色彩,文字表述与语言表述之间存在客观差异,而其移送的证据也多倾向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应当逮捕,这会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不能全面了解案情,进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只有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面对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排除阅卷时发现的疑点和矛盾,最大限度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才能综合分析证据、全面查明事实,更清晰的辨别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强化内心对犯罪的确信,更准确的把握逮捕必要性,进而做出公正客观的判断。因此,做好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工作,对防止错案发生、提高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客观公正办案

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写入修改后的刑诉法,而这对于司法工作而言,不是纸上宣言,必须真正落实到司法活动中。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掌握强大的国家公共权力和司法资源,犯罪嫌疑人本就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而逮捕又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准确适用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而如果适用不当,则会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在审查逮捕中,要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便要严格保障好犯罪嫌疑人的参与权、知情权、辩护权、救济权。参与权即保障其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中参与地位,有权陈述有关事由、表达其愿意、申诉与控告;知情权,即犯罪嫌疑人有权知悉被审查逮捕的事由、法律依据、权利义务以及诉讼后果等;辩护权,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对于逮捕事由可以为自己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救济权,“无救济无权利”,对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救济应当贯彻侦查起诉等各个过程。 这些权利的保障,需要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关键环节来实现,通过讯问,可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逮捕阶段的权利义务,使其知悉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查明其犯罪事实情节、罪责大小以及社会危险性情况,听取其申辩,落实委托辩护人以及有关权利保障,进而保证其在审查逮捕中的参与权、知情权、辩护权、救济权。

(三)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全面履行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在现行体制下,侦查监督工作有三项重要职责: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其中审查逮捕占据着特殊重要的地位。审查逮捕工作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首要职责,是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的第一道门槛,是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基础。在审查逮捕中,要想有效地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错误拘留以及在侦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仅靠审阅案卷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讯问和听取工作,才能及时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违法问题,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使违法活动消灭在办案之初。还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深挖漏罪漏犯,更好的开展纠正漏捕和立案监督工作,确保侦查监督职能全面有效的履行。

二、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据

法律对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过程。最早在200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在检查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2004年最高检侦查监督厅第20号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加强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意见》中再一次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案件时要讯问犯罪嫌疑人。2010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做了细致的规定,明确了四类案件必须讯问:(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在条件具备后讯问范围还应继续扩大;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必要时应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意见;交通不便地区可用视频讯问等。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规定了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形,即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和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也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 五) 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 六)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规则》的规定扩大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将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嫌疑人及自身存在一定缺陷的嫌疑人归入应当讯问的范围内。

以上规定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也是目前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实践中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不够,准备不足,讯问工作程式化

在实践中有些案件承办人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讯问工作只是对侦查机关讯问笔录的简单复核,加之审查逮捕工作时限短、任务重,均会导致承办人讯问前准备不充分,未经认真的熟悉案情、细致的分析证据便仓促上阵,没有科学的讯问提纲,更无讯问技巧可言,甚至有些承办人依靠经验,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才开始阅卷熟悉案情,面对讯问时的各种突发情况和变数无有效的应对措施,造成审查工作被动,讯问流于形式,提审效果大打折扣。

(二)没有技巧,缺乏说理,讯问效果不突出

现实中,侦查监督部门普遍存在承办人员学习研究不足,讯问经验缺乏的问题,会直接导致讯问时无技巧可言,不能随机应变,有的放矢,易被犯罪嫌疑人找出破绽加以利用;对心理学知识的匮乏也会导致不能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及变化并适时调整方案、加强说理,造成讯问效果不佳。例如,在共同案件中,同案人员未抓获、重要证人未找到、不同证据之间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审讯人员如不注重讯问技巧,漏洞百出,一旦流露出关键的案件信息被犯罪嫌疑人所掌握,犯罪嫌疑人就可能沿着利于无罪方向狡辩乃至翻供,致使案件在短期内无法补证,从而导致案件向未知方向发展。

(三)重案件事实,轻两项监督,影响人权保障

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仅要求承办人拥有良好的业务素养,还要求其客观公正,对犯罪嫌疑人保持足够的耐心,对人权保障有正确的认识。讯问时,多数犯罪嫌疑人会对案件事实提出辩解或者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说辞,对此,有些讯问人会因对犯罪嫌疑人抱有偏见而出现态度蛮横,不耐烦等情况,影响其对案件事实和性质的判断,有时甚至也会造成犯罪嫌疑人的抵触情绪,引起适得其反的讯问效果。

在实践中,不少讯问人忽视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在讯问中过分注重核实案件事实,而轻视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情况。例如: 对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到案过程中侦查人员有无违法情况,被传唤、拘传、拘留的时间,在被传唤、拘传时侦查人员有没有出示证明文件,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或者使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的情况,侦查人员收集、调取证据有无违法情况等过分轻视,对深挖漏罪、漏犯情况简单讯问,不予重视。这与刑诉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相悖,对人权保障的忽视也不利于公正客观的办理案件。

四、审查逮捕环节如何有效的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规范程序,严格依法讯问

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要严格依法讯问,主要涉及以下讯问程序的规范性。一是讯问组织要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讯问由检察人员不少于二人负责进行。讯问的检察人员必须具备办案资格。二是讯问时限要规范,要在审查逮捕时限内讯问,要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是否批准逮捕决定前进行讯问,不得超期办案。三是讯问场所要规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对其进行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四是要文书规范。传唤、提审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填写、制作好相关法律文书,制作、填写法律文书要做到形式规范,内容合法,还要注意及时。五是告知规范。讯问开始时要告知检察人员姓名、职务,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以及回避事项。告知要清晰、具体。六是行为规范。为避免情绪激动下的不文明语言和行为被放大成为讯问活动非法的证据,讯问人员在讯问时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风度风范,用语文明,举止得当,不给犯罪嫌疑人留下刑讯和暴力威胁的口实。

(二)精心布局,做好准备工作

讯问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情况。一方面要全面掌握犯罪信息。讯问前要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即时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还应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背景、性格,分析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包括犯罪手段和方式。讯问时以最大限度发挥信息优势,做到胸有成竹,保证讯问效果。另一方面要精心拟定提纲,准备预案。讯问前要针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等做好应对准备,针对审査中发现的疑点、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的矛盾、漏洞拟定审讯提纲,明确讯问的目的和顺序,力求达到讯问效果。还要预测讯问中每一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梳理薄弱环节,制定应对措施,不留疏漏,以更好的掌控局面,保证讯问工作顺利进行。

(三)善用谋略,注重研究心理

在讯问中,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在心理空间的对抗,越来越成为影响审查逮捕工作全局的一个焦点。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在讯问中心理作战的特点和规律,提高讯问心理战的能力。

首先,要摸准犯罪嫌疑人常见的翻供原因。从审讯实践来看,审查逮捕阶段最常出现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讯问时认罪,但一关到看守所后就开始推翻以往的供述,或者千方百计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企图推脱罪责。这其中有许多客观原因,导致其内心出现了波动。原因之一是犯罪嫌疑人最初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还没有对付审查的意识,没能意识到行为的后果,在受到刑拘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往往精神紧张,不知所措,来不及思考应对策略,所以在公安侦查阶段,一般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但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犯罪嫌疑人与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交流之后,懂得了一些法律知识和应对审讯的技巧,或者由于串供、他人教唆等,犯罪嫌疑人更加抱着侥幸心理,出现翻供现象。原因之二是嫌疑人在不知道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一般会如实供述,而其一旦知道被害人死亡、同案人在逃或者重要证人下落不明等情况时,其猜到司法机关可能没有更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其犯罪行为时,便会彻底翻供。摸准原因后,检察人员才能有针对性的准备应对策略,避免其翻供的情况出现。

其次,要以攻心为主迅速获取口供。在讯问过程中,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或者拒不交代,我们一方面可以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言行,综合之前了解到的其个人信息等,研究其心理状态,掌握妨碍嫌疑人供述的心理和精神支柱,有针对性的进行瓦解突破,尽可能打消其侥幸心理。另一方面还可以在不同时候制造出不同的气氛,主导讯问工作的进程。即要主动制造、改变犯罪嫌疑人所处的客观环境,营造出符合讯问人员需要犯罪嫌疑人出现某种心理情绪的环境氛围,将犯罪嫌疑人的消极情绪转为积极情绪,将其对立情绪转变为和谐情绪,通过营造紧张与和缓氛围,严肃与活跃氛围交替来影响嫌疑人的心理情绪,使嫌疑人时而焦虑,时而紧张,在犯罪嫌疑人可预见的心理情绪出现之时,通过讯问策略的使用,迅速获取口供,达到讯问工作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后,要准确判断其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检察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需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交谈,在这一过程中,检察人员可以充分的把握犯罪嫌疑人的语气、语速、表情,了解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悔罪表现、精神状态等信息,从而进一步分析其性格特点以及行为方式等,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对其是否有逮捕必要。

(四)换位思考,掌握说理技巧

当面对犯罪嫌疑人时,讯问人员首先要做的是摒除偏见,将其当作一个普通人来看待,要尊重其人格,保障其权益,懂得换位思考,了解其行为动因,体会其是否有苦衷,用俗语和情理来与其沟通和说理,使其放下戒心,袒露心声,如实供述。

首先,要用常人说话的语言来释法说理。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将抽象的法律语言转化为常人的生活俚语,让犯罪嫌疑人听得懂,理得清,就是一种尊重。在诉讼活动中,执法办案人员擅长法律语言的使用,易产生智识和话语权上的优势地位,相反,犯罪嫌疑人因为不懂法律语言就会在智识和话语权上处于劣势地位,在执法办案人员面前产生受压迫的心理。双方可能会围绕法律语言的适用产生冲突,致使诉讼活动遭受阻碍。只有采用犯罪嫌疑人听得懂的话语释法说理,让其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尊重,才有可能为积极对话营造良好的氛围。

其次,要换位思考,用情理来沟通。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要走进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深处,就必须遵循人之情理。要学会同情犯罪嫌疑人,利用情理感化他,让其获得被关怀的感觉,促使其彻底转化,从而打开心扉真诚交流。要相信其人性中积极的一面,激发起羞耻之心,恻隐之心,使其认识到自己对其个人、家庭、乃至社会负有一系列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帮其剖析问题,引导其反思,激发其承担责任的勇气。例如,阮某故意杀人一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阮某,因其妻子与其最好的朋友李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因而一气之下,用尖刀捅刺李某三十余下,致使李某死亡。我们在讯问阮某时,阮某认为自己的处境悲惨,杀人属迫不得已,而并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他一直对讯问人员存有很强烈对抗意识,认为讯问人员是故意针对他,想要让其杀人偿命,故一直狡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讯问人员注意到,阮某在提及自己在捅刺完李某后,在其妻子门前站立许久,而提及其年幼的孩子时,其神情痛苦不已。我们理解其内心因受到背叛而产生的悲愤,其对家人的深厚感情,以及冲动之下做出犯罪行为后对人生的迷茫。我们从其妻儿谈起,先是引导其站在一个父亲的角度思考其对孩子的责任,引导其站在一个男人的角度,思考如何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责任,引导其思考自己的行为给其家人、给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告诉其主动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司法工作,是给主动承担责任的表现,能够为自己争取到做人的尊严,也可以给孩子争取到重新见到父亲的机会。阮某在我们的引导下,感受到了被体谅和被尊重,他逐渐不再有“被迫害”的感觉,对我们放下了敌意,并且开始尝试敞开心扉向我们倾诉其遭到背叛后的痛苦。最终,阮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从准备刀具,到将李某骗到案发地点以及“眼红”之后,连续捅刺李某多下,致使其死亡的经过。他最后表示,“不管对与错,做了就是做了,我和李某从小一起长大,多年的好友,现在毕竟他一条命没有了,他虽然有错在先,但不至于拿命来还,法律该怎么罚就怎么罚吧。”阮某朴实的话语,表达了他清醒之后的悔悟和主动担责的决心,而我们的讯问工作,不仅核实了证据,了解了案发经过,也感化了一名犯罪嫌疑人,让其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甘心认罪伏法,最大程度保障了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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