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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类案件常见问题浅析
时间:2018-12-26  作者: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穆 春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的刑事强制措施,对于维护诉讼秩序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使得取保候审措施难以全面发挥其在案件办理中的积极作用,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对于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向公平、公正、高效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目前取保候审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程序不规范。

如在取保候审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行为限制不明确或没有。如某县公安局办理的成某某盗窃案、董某某故意伤害案、张某某交通肇事案等所有采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案件中,取保候审保证书填写不全面:在监督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中“不得进入何地场所,不得与何人见面或通信,不得从事何等活动,将什么证件上交执法机关保存”几项中,公安机关承办人不填写或只填写“特定”二字,对于取保候审人行为约束模糊,限制性差。

(二)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取保候审理由不明确或不充分。

使得检察机关无法审查其取保候审措施是否恰当。如刘某某盗窃案中其取保的原因未写明,也没有附其它材料。经询问办案人才知道是体内有异物,检察机关通知其补充相关材料后才明确其取保原因。

(三)强制措施置后或立案不及时现象。

公安机关所办案件中,有的案年2015已立案,但是2018年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或者2016年案件已发生却没有立案,直到2017年才立案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另外有的取保候审措施已过期,才将案件移送起诉。如四件危险驾驶案:吴红、韩金亮、李新文、王春生均强制措施已失效时才移送到本院。

(四)被取保人“脱保”现象是有发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取保候审执行有相关规定,但是从实践来看,由于取保候审制约措施欠缺,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管流于形式;保证责任又往往没有落到实处,被脱保人现象屡有发生,导致移送审查起诉或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又重新决定逮捕,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如魏某某危险驾驶案。

(五)取保候审导致案件质量低不能起诉。

实践中,由于取保候审的时间长且又缺少有效的监管,导致案件的证据没有及时得到固定,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间翻供或串供的行为导致案件不能起诉。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公安机关“以保代审”、“以保代侦”的现象时有发生。

事实上对取保候审案件停止审查,造成案件久办不结,最终因缺乏证据而只能做出不起诉处理、撤案处理,使得犯罪嫌疑人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

(二)监督手段乏力,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

公安侦查权不仅强势还具有扩张性,实践中公检法之间“相互配合”优于“相互制约”,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被淡化,如2015年12月26日至今,怀来县公安机关提起批捕案件为  310件,审查起诉案件为479件,取保候审案件占批捕案件的16.7%。(批捕后转为取保候审与不批捕的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如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改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违法纠正仅对检察院有通知义务,对检察权监督的实现缺少必要的强制力,容易造成对检察监督权的忽视。

(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

由于近些年来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法律法规不断修订,相关的司法解释繁多,更新较快,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学习滞后或者新入警人员,办案经验少,导致取保候审案件文书填录不规范。

(四)对程序法的不重视,导致监管不到位。

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把关不严,导致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不得不立案,使得案件程序出现瑕疵。检察机关又缺乏监督公安取保候审案件的平台,双方也没有建立侦查监督的沟通平台,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知情权无法在制度上得到保障。

三、建议解决措施

1、提高侦查人员素质,强化责任心。杜绝“以保代审”“以保代侦”现象的发生,加强侦查内部监督力度。注重程序公正,使得罪罚相当,并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贯彻到每一个案件当中,避免重实体,轻程序,强化程序性监督。

2、完善现有法律规定。建议修订《刑事诉讼法》或出台相应司法解释,赋予法律监督以强制力和执行力,使《刑事诉讼法》中的通知机制具有可操作性,并实行取保候审责任人制,终身追责。

 3、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加强对取保候审人的监管力度,运用电子监管等高科技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执行监管力度,加重违反取保处罚力度,同时建立公检法联席制度和约谈机制,规范现有协作机制,增强监督力度,变事后监督为过程监督,使法律程序公正成为引导实体正义的先导。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是适应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因此取保候审执法水平的提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司法机关的形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组成部分,相信伴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机关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会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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