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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生明:依法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 有力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时间:2025-10-20  作者: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字号: | |



依法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 有力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苗生明



一、提高认识回归主责主业,增强做好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完善机制提升能力,全面加强刑事诉讼监督

三、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刑事诉讼监督持续健康发展



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检察机关在全过程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职责的同时,还肩负着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全流程监督职责。近年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作出“一取消三不再”、一体抓实“三个管理”重要决策部署以来,刑事检察业务进一步回归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回归高质效履职办案本职本源,一些地方实践中存在的为考核所困、为数据所累的局面得到根本改观,侦查监督工作符合预期、质效持续向好。但与此同时,刑事诉讼监督特别是侦查监督还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以及影响和制约高质量发展的问题困难,亟待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解决,以实现刑事诉讼监督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力有效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一、提高认识回归主责主业,增强做好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监督职责意识不强,监督自觉性、主动性不强,不能正确处理办案与监督的关系,是制约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长期困扰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老问题。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着力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增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


(一)依法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必须担负起的政治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专门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检察机关加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提出全面系统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维护执法司法公正,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明确要求,是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是检察机关必须承担好的政治责任和法定职责。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折不扣承担起党中央交给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


(二)依法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必须担负起的法治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中,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是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法治责任。


从近年来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看,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背后,都不同程度存在“检察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在对部分无罪案件、冤错案件的评查中发现,一些冤错案件的发生,也有检察机关监督意识虚化弱化、侦查监督缺位失职,未能及时发现纠正错误立案、违法侦查的责任。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依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的重要意义,以责无旁贷的自觉性、失职即失责的责任感,不断提升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强化法律监督理念和法律监督能力,依法充分履行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的全流程监督职责,一体促进刑事案件质量提升。


(三)依法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必须担负起的检察责任


应勇检察长指出,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追诉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的履职重心是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维护执法司法公正。深入分析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办案、轻监督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正确处理办案与监督的关系,在不知不觉中把办案当作法定职责,而监督则是可有可无的事情,从而只顾办案、忘了监督。岂不知办案是法定职责,监督同样是法定职责,应当监督而没有监督就是失职失责。关于办案与监督的关系,长期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争论。最高检党组提出的“各项检察职能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宪法定位”,“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办案就是监督,监督就是办案”,都是对如何认识和处理办案与监督的关系进一步提出的明确要求。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诉讼监督与捕诉办案并重的履职关系,真正理顺诉讼监督履职和日常捕诉办案的制度机制。特别是现阶段,要在思想认识、职能分工、制度机制、人员队伍上突出强调诉讼监督与捕诉办案处于同等重要地位,不可偏废、厚此薄彼,更不得以捕诉案件办案量大、“一取消三不再”后不再有考核压力为由,放弃履行诉讼监督职责。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回归检察工作“主责主业、本职本源”的应有职能定位。需要明确,有监督线索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了没有积极主动审查、没有开展调查核实,导致依法应当监督而没有监督的,应当承担失职失责的责任。


二、完善机制提升能力,全面加强刑事诉讼监督


(一)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是坚持依法规范。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首先要做到依法监督、规范履职。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确保应承担的每一项职责都得到有效落实;要依法履职,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履行职责,始终严格依法办事。各级检察机关要将依法监督作为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在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同时,严守监督履职边界。同时,开展监督还要做到规范监督,重大监督事项、深层次监督事项应当推行案件化办理,对于一般性、浅表性监督事项,也要有一定的、必要的形式和载体,重点是规范起来。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应勇检察长强调,高质效法律监督不是卷数据卷出来的,而是办案子办出来的。案子办好了,数据自然就好了,案子没办好,再好看的“数据”也是虚假繁荣。在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中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尊重监督工作实际,坚决摒弃唯数据论的错误观念,杜绝不当政绩观之下的勾兑监督、数据美容等问题,发现一起严肃追责一起;要扎实有效开展审查和调查核实工作,确保监督意见针对的侦查违法确实存在、监督意见准确适当。


三是坚持点面结合。监督办案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统筹面上的工作。重点就是重大监督、深层次监督、实质性监督,要力求更多一点深层次监督,这是提高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公信力,强化职能作用的重要着力点。要统筹兼顾,既要看到、监督到执法司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比较严重的问题;也要看到立案和侦查活动中的问题更多是一些一般性违法、不规范等浅表性问题,这些问题也会影响办案质量、损害司法公正,也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监督。要注重以点带面,特别是在对一般性、浅表性违法开展必要监督的同时,注意以个案监督推动类案治理,以类案通报、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监督意见。


四是坚持质与量的统一。最高检党组多次强调,要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更好地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这是做好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必须处理好的重要课题。要深刻认识监督质量和监督数量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不能强调数量、强调指标就忽视质量,也不能强调质量、取消指标就忽视数量。坚持质效优先,不是不要数量,而是不要简单追求数量、确保“有质量的数量”。要进一步统筹把握好质量和数量之间的关系,在监督实践中,处理好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与公平正义的关系。


(二)加强刑事诉讼监督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制


一是健全完善业务指导和工作机制。要持续完善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对刑事诉讼监督的统筹指导机制,加强研究指导、统筹协调、部署推进。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和各省级检察院的普通犯罪检察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统筹职责,会同其他刑事检察部门共同抓好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要健全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各省级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办案组负责侦查监督工作,市级检察院和案件量较大的基层检察院一般应当有专人专岗负责侦查监督工作,做到相关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目前,山东、江苏、四川等地检察机关均建立了专门团队或者专人负责侦查监督工作的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效,相关经验、机制可以作进一步总结。


二是持续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2021年以来,最高检、公安部先后会签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及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规范,最高检与国家安全部、中国海警局也会签了相关文件。相关机制及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建立运行以来,有效发挥了协力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推动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的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持续深化侦监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有效提升监督线索发现、调查核实、跟踪督促等方面的工作质效,尤其要在立案监督、行刑衔接等方面发挥好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平台作用。


三是建立完善一体融合监督履职的制度机制。要加强捕诉部门的一体履职,无论是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还是刑事审判监督,都是各捕诉部门监督履职的“必答题”,虽然在业务指导、统筹协调上有牵头、有分工、有侧重,但在实践办案中要不分彼此,一体落实宪法法律职责。职务犯罪检察部门也要一体加强对于可能涉及公安机关管辖侦查罪名的侦查监督,以及检察侦查案件的侦查监督。要加强捕诉部门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办案协作,在办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重大案件时,捕诉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共同落实好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讯问违法。在办理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时,捕诉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畅通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起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合法性、执行合法性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讯问合法性的全面审查监督体系,避免出现监督盲点。要与检察侦查部门建立完善诉讼监督与检察侦查一体履职机制,捕诉部门发现严重侦查违法、审判违法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将线索材料移送检察侦查部门,以侦查办案提升诉讼监督的力度和效果;检察侦查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诉讼监督线索,要及时移送捕诉部门,拓展诉讼监督线索来源;对于经检察侦查证明相关涉罪司法人员办理的“原案”确有错误或存在严重违法的,应当移送捕诉部门依法监督纠正。要加强捕诉部门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一体监督机制。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是捕诉部门发现监督线索的重要途径。有关数据表明,控告申诉这一“送上门”的线索是侦查监督的“富矿”,但还需要进一步健全机制,充分发掘利用。


四是加强行刑正向衔接工作。近年来,受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等内外部因素影响,行刑衔接工作受到冲击,已成为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的短板弱项。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助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高度,把行刑衔接工作重新抓起来、抓出成效。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健全完善衔接机制与平台,把现有制度框架中明确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抄送、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机制用足用好,推动解决应移送不移送、移送标准不明确、移送案件接收难等问题。


(三)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需要着力提升监督能力


一是提升线索发现能力。要引导指导检察官用好侦查监督平台,全面提升从捕诉案件审查办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数字检察法律监督模型以及当事人控告申诉等多渠道发现监督线索的能力。


二是提升调查核实能力。《意见》特别强调,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精准开展法律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调查核实要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的要求,充分、灵活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依法规范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以调取证据的亲历性保障获取证据、补强证据材料的准确性、时效性,推动提升调查核实结果的真实性、权威性。


三是提升跟踪督促能力。监督意见不是一发了之,还要认真做好“后半篇文章”,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跟踪督促,提升监督意见的刚性和权威。如,四川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对监督案件实行台账化管理,持续跟进落实情况,对侦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整改不到位、以“格式化”回复敷衍整改等情形,通报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派驻纪检监察部门,有效加强了对监督意见的跟踪监督。


四是提升监督纠正能力。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开展监督工作,要熟悉掌握法律依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准确采取监督方式,做到实事求是、有理有据、突出重点、规范有序。说理能力是监督纠正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督工作中,要加强对被监督对象的释法说理,善于沟通交流,促进监督问题得到有效整改纠正。对于经审查未予支持的监督申请,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申请人耐心、细致地开展说理工作。对于其中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探索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审查、说理。


(四)加强刑事诉讼监督需要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实践证明,执法司法中哪些问题突出,检察机关就部署开展哪些方面的专项监督,有利于加大监督力度、取得日常监督难以取得的成效,这是值得深入总结的重要经验。立足当前实际,需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专项的推进落实。


一是深入推进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经济犯罪案件领域执法司法乱作为、滥作为,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滥用执法司法权逐利执法等问题,是当前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2025年4月下旬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最高检积极参与中央统一部署的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于2025年3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持续深入开展专项监督工作,对经调查核实确属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监督撤案;对违法或者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财产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跟踪监督纠正。要认真落实应勇检察长“专项监督成效要落实到高质效履职办案上”的指示要求,多办具有示范引领意义的典型案件,增强专项监督效果。最高检各刑事检察厅、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要在最高检专项监督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破除条线壁垒、形成一体合力,共同推进专项监督工作。


二是深入开展依法监督和规范侦查环节刑事“挂案”清理专项工作。刑事“挂案”是执法司法中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形态多样、成因复杂,其中,“检察机关监督不够有力”是“挂案”问题成因之一。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挂案”问题的普遍性、严重性及其危害性,下决心彻底清理,并健全完善防治“挂案”的长效机制。2025年上半年,在中央政法委的组织领导下,最高检、公安部分别下发工作方案,就持续强化对刑事“挂案”的监督清理,及时整改刑事案件“久拖不决”问题作出部署。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挂案”清理专项工作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挂案”清理作为刑事检察重点工作,抓好具体落实。要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确保双方协调同步、形成合力。要坚持分类施策,注意区分“挂案”形成的原因与类型、综合运用不同监督手段和方式,依法开展“挂案”清理工作。要注意总结监督清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与公安机关共同探索构建常态化预防清理“挂案”机制,加强对刑事“挂案”类型及监督清理方式的归纳总结,为填补监督撤案等刑事诉讼法立法空白积累实践案例和制度样本。


三是系统推进以信息化、智能化赋能刑事诉讼监督相关工作。数字赋能法律监督是最高检党组紧跟时代变革、业务发展、技术革新,围绕高质效办案目标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特别是在“一取消三不再”后,以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同步提升检察官发现监督线索能力和对诉讼监督工作“三个管理”水平,是规范和督促检察官在办案中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职责,防止出现消极履职“躺平”倾向,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的重要抓手和有效手段。但只强调重要性、谈认识、提要求不行,还要有抓手。2025年4月,最高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批智能化建设及试点工作方案》。各试点省份的刑事检察部门要按照“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要求,积极参与、持续深化新兴前沿科技在诉讼监督中的应用实践,协同技术信息部门抓好各类智能辅助办案功能的研发工作,注意围绕方便办案检察官操作使用、建设“友好型”辅助办案系统目标,简化应用场景、提示界面和操作程序,努力使一线检察官感觉好用、愿用,真正享受到信息化、智能化红利。


(五)加强刑事诉讼监督需要一体抓实“三个管理”


应勇检察长强调:“‘三个管理’在检察工作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检察管理的工作重心,是推动高质效办案的主要着力点。”加强和改进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要贯彻落实好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的要求。


一是加强业务管理。要加强对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业务数据、规律特点的研究,针对性加强业务指导、服务科学决策,促进更好发挥监督职能。2024年10月以来,最高检逐月对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业务态势进行了跟踪分析。各级检察机关也要在进一步加强对诉讼监督业务态势分析基础上,分类分层、突出重点,加强对诉讼监督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的业务分析,比如,毒品案件的侦查取证违法问题,涉企案件违法“查扣冻”问题等,系统、深入加强诉讼监督业务管理。


二是加强案件管理。要在推动完善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优化刑事诉讼监督办理流程、探索建立监督工作专人负责的工作机制基础上,加强对立案监督、严重侦查违法监督、纠正漏捕漏诉、行刑衔接等类型诉讼监督工作的案件管理。要科学确定重大监督案件与捕诉案件的权重比例和分案规则,体现监督案件专业化办理特点,引导、鼓励检察官加强诉讼监督履职;要系统优化监督案件的办理流程、数据统计和关联校验规则,规范监督事项案卡填录,通过加强对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流程管理、实体管理,减少和预防立案监督“三个当日”、纠正漏诉拆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滥发监督文书等突出问题,以强化案件管理提升监督质效。目前,最高检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将纠正漏捕漏诉、纠正非法取证等监督方式纳入侦查监督平台管理,实现平台的监督和管理功能全覆盖;同时,整合侦查监督平台与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功能,统一监督数据统计口径,依托平台与捕、诉案件的“强关联”关系,从方便核查评查,避免数据造假等角度出发,将平台制发书面纠正违法文书、追捕追诉等数据作为案管统计的主要来源,避免利用案卡填录规则、统计规则漏洞为数据注水的问题再度发生,一体抓实对侦查监督工作的案件管理。


三是加强质量管理。2025年3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推行“每案必检”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用好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手段,结合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办理特点,探索建立符合诉讼监督案件特点、规律的评查检查办法。对于立案监督等案件化办理的监督事项,要围绕监督案件办理质量,对监督线索受理、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结案归档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评查,对于监督数据“美容”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于侦查活动监督等多以随案办理方式开展的诉讼监督,要在检查评查监督文书是否规范、依据是否准确、跟踪整改是否到位的同时,重点结合对捕诉案件质量的检查评查,发现是否有检察官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监督线索应发现未发现、应监督未监督的问题存在。2025年元旦前后,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牵头组织调研组深入两个基层检察院进行了“解剖麻雀”式的蹲点调研,经阅卷评查,在两个基层检察院均发现了应监督未监督问题,占评查案件的10%左右。下一步,最高检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将继续加强对数据异常地区的督导评查和蹲点式调研,各地也要把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和蹲点式调研结合起来,全面加强对诉讼监督工作的质量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刑事诉讼监督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离不开各级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和高效推进落实。要把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持续性、常态化地抓下去。要定期对诉讼监督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对诉讼监督数据波动较大的情况进行深入调研、从管理上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对存在的问题困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解决。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高度重视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亲自研究部署、抓好落实;作为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分管院领导,要把推进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作为当前需要大力推进的重要工作牢牢抓在手上,以“自提一级”的站位抓好工作谋划,以“自降一级”的姿态抓好任务落实,坚决不当“甩手掌柜”;各条线的负责同志,要在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下,立足本条线案件特点、监督重点,一体抓好相关工作的推进落实,一体履行好诉讼监督职能。


(二)服务基层履职


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基层,根子在上面”。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为基层、一线检察官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提供服务保障。要在深入调研了解本地区监督履职工作特点和人员队伍情况基础上,配齐配强侦查监督办案组和检察人员,自上而下建立完善侦查监督业务指导和工作机制。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数据观和监督理念,坚决纠正“数据美容”“数据注水”问题,坚决防止回到向“数据”要“监督”的老路。要建立符合监督工作规律特点的绩效评价和案件评查、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在激励一线检察官担当作为、充分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同时,及时发现和纠正消极“躺平”、怠于履职情形,营造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监督履职环境。


(三)加快人才培养


人才是干好工作的重要保障,要结合当前诉讼监督工作实际和队伍建设需要,通过组织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诉讼监督专题实训等方式,不断提升检察人员整体监督能力水平。要建立体系化、常态化的监督人才培养机制,培养组建一只优秀监督队伍,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各省级检察院要抓紧组建本省的侦查监督人才库,并向最高检报备。最高检要在各省人才库基础上,适时组建全国侦查监督人才库,在重要文件制定、重点专项工作开展、重大监督案件办理等方面对人才库成员统筹使用。


(四)强化理论支撑


应勇检察长在第26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上强调,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法律监督宪法定位,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促进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效能。刑事诉讼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建立完善以来,最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特点、制度优势和“四个自信”的重大制度创新,是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研究,是回应检察实践、法治实践新发展、新变化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抓好对侦查监督基础理论的组织研究工作,鼓励检察人员结合侦查监督实务,突出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深化基础理论研究,为推动侦查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也为正在推进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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