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2025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部署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出庭支持公诉活动进行评议,并以此为带动,着力提升检察官出庭公诉能力。加强出庭支持公诉能力建设,既是检察机关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的路径之一,也是实现庭审实质化与深化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如何加强出庭公诉工作,切实提升检察官的出庭支持公诉能力?本刊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深入探讨,敬请关注。
人民检察: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官的法定职责。近年来,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情况如何?从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的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来看,出庭公诉工作面临哪些挑战?
王麟: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职能,是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惩罚犯罪的主战场,是展现国家公诉形象的主要窗口,是刑事检察的“看家”本领,是高质效履职办案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检察官出庭公诉履职成效整体是好的,但也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挑战。
一是庭审实质化给出庭公诉带来更高要求。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庭审不再流于形式,其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加突显,这就要求公诉人必须具备更强的构建刑事指控体系能力、当庭应变能力和逻辑论证能力,从而通过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及辩论来说服法庭。
二是新类型犯罪挑战公诉人的专业素能。随着互联网的迭代发展,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新业态经济犯罪激增,这类案件技术性强、隐蔽性高,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及认定难度大。公诉人如果仍局限于固有知识结构和传统办案模式,将难以胜任出庭公诉工作。
三是刑事辩护水平普遍提高给出庭公诉带来更大考验。在全面保障辩护人阅卷、会见、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扩大犯罪嫌疑人获取律师辩护覆盖面的背景下,刑事辩护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律师队伍专业门类更加细分,对一些重大、热点案件跨省域市域开展“组团式辩护”并不鲜见,辩护人更加关注调查取证、强制措施合法性等“程序辩”问题,这类问题往往成为诉讼争点。而从当前执法司法办案水平来看,不论是前端侦查取证,还是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审查把关、出庭应对,都还有提升的空间。
四是社会公众的法治需求给出庭公诉带来更高期待。出庭支持公诉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有效、最直观的形式之一。在司法公开不断发展的全媒体时代,热点敏感案件更易成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一场高质量的庭审往往成为法治宣传教育、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课堂,但若案件处理失当或公诉人出庭行为失范,容易在媒体聚焦下被放大,甚至引发负面舆情。这些都给出庭支持公诉带来压力和挑战。
卞建林:近年来,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首先,就理念更新而言,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公诉人深刻认识到庭审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公正裁判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更加注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从源头夯实案件质量。
其次,在证据审查方面,公诉人逐渐摆脱对言词证据的依赖,更加注重物证、书证以及电子证据等客观性证据的收集与审查,综合运用多种证据构建完备的指控体系,以应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再次,在庭审应对能力上,通过参与各类培训与实际庭审的磨砺,公诉人在法庭讯问询问、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等环节的表现日益成熟,面对复杂多变的法庭审判,能够从容应对、灵活应变,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的生动体现。
当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面临诸多挑战。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犯罪形式日益复杂化、多样化,新类型犯罪大幅上升。新类型犯罪往往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与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对公诉人的专业素养与知识储备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司法透明度的提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越来越高,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言行举止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对象,这就对公诉人出庭公诉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无形中给公诉人施加了更大的办案压力。此外,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辩护人在庭审中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法庭对抗日益增强,这也要求公诉人的庭审应变能力与综合素养必须进一步提升。
郭竹梅:近年来,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检察机关出庭公诉的任务、环境和具体要求发生了深刻变化。大多数案件出庭公诉缺乏对抗、挑战和压力,检察官出庭公诉能力有所下降;新型疑难犯罪、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总体上虽然数量不多,但庭审难度和对抗性明显加大;特别是在极少数热点争议案件中,受组团辩护、媒体关注的影响,出庭难度远超以往传统公诉对抗,在当前全媒体时代的大背景下,检察人员履职办案直面“大众评审团”,庭审更容易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律师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个别人员肆意炒作,庭审对抗更加激烈,有的案件甚至因出庭言行不当而引发舆情,给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带来更大挑战。
从2025年最高检部署开展的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来看,出庭公诉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是部分公诉人庭审讯问技巧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案件没有根据庭审变化及时调整讯问策略,讯问过程显得较为冗长;有的案件设置开放性问题过多导致辩解过多,影响了讯问节奏和效果;有的案件追问不及时,没有适时讯问就向法庭进行小结和说明;有的案件讯问要点不够突出,针对性不强。
二是庭审应变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面对被告人突然翻供、辩护人诱导性发问等情况,有的公诉人存在应对乏力、制止不及时的问题,应对不够灵活有效。有的案件出庭预案过于程式化,应对措施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庭审的动态变化。
三是举证、质证方式需要进一步规范、优化。有的案件没有紧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组织证据,示证重点不够突出;有的案件没有区分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特点机械采取相同的证据出示方式,或对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并存的案件,没有围绕直接证据组织印证结构,导致举证逻辑不够清晰、体系性不强;有的案件回应质证意见的及时性不足。
四是答辩说理论证需要进一步充实。有的案件辩护人使用诡辩技巧,公诉人没有及时运用证据规则予以有力回击;有的答辩时对辩护意见归纳不够凝练,没有充分运用在案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驳斥辩方观点等;有的法庭教育没有结合案件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语言空洞,针对性不强,未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问题二:高质量出庭支持公诉需要做好哪些庭前准备工作?
人民检察:庭前准备是实现高质量出庭支持公诉的基础性工作。检察官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如何从证据、事实、程序等方面做足风险研判与应对策略?
王麟:出庭支持公诉是整个刑事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审前诉讼监督成果的集中展现,也是检验之前环节检察履职办案质效的“试金石”。庭前准备中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做实诉前主导与证据体系构建。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检察官从一开始就有责任,也有条件按照庭审的标准把握证据体系构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派员适时介入侦查,对证据收集、法律适用、侦查方向等提出意见,同步开展侦查监督。审查逮捕环节应注意发挥继续侦查提纲和补充侦查提纲的作用,持续跟踪指导后续侦查取证工作。审查起诉环节可通过退回补充侦查针对性解决证据缺失、证据矛盾问题,防止“技术性退补”或“补查空转”,必要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全面夯实案件证据体系。
二是严格诉前把关与审前过滤。重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主动听取辩护人意见,提前掌握争议问题并核实研判。重视对案件线索来源、发破案经过、侦查取证过程的回溯性审查,强化证据分析论证和法律适用说理,精细化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提起公诉案件必须综合考虑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认定准确,量刑情节客观。依法发挥好不起诉的过滤分流功能,避免风险起诉或以诉试判,也不能因为迫于舆论压力、为转移矛盾问题等案外因素而将不符合起诉标准的案件“带病起诉”。
三是周密制作出庭计划与预案。公诉人对案情的熟悉掌握是高质量出庭履职的重要基础。开庭审判前,公诉人应当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深入研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并制作公诉意见、准备答辩提纲。
四是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充分运用好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对案情重大复杂,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即使法院没有安排,公诉人也可主动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提前解决好管辖、回避、是否公开审理、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等程序性问题,提前就公诉证据的举示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提前了解辩方收集证据情况、辩护意见变化情况并做好质证答辩准备,及时调整、充实出庭预案。特别要注意的是,对申请关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在庭前充分沟通,介绍庭审程序、法庭纪律和有关法律知识,确保出庭作证顺利进行和良好庭审效果。
卞建林:庭前准备工作是保证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质量的关键。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是确保出庭支持公诉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2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第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案情和证据是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对抗的焦点。公诉人庭前必须细致梳理事实脉络,切实把握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力求做到出庭时心中有数、言之有据、应对自如。
第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出庭支持公诉时,公诉人需根据法律规范与政策精神,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全面阐述和深入剖析,充分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论证指控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具体法理,清晰阐释可能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和政策考量。
第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刑事案件类型纷繁复杂,尤其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新型犯罪手段不断涌现。鉴于此,公诉人不仅应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业务知识的储备更新与专业素养的持续提升,更需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有目的地学习拓展案件可能涉及的专业领域知识,为履行出庭公诉职责提供坚实的专业支撑。
第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对言词证据的出示要有详细的讯问询问策略与问题清单,对实物证据的出示要有周密的规划安排与论证要点,对辩方可能提出的质疑预先拟定回答或反驳的内容,确保指控逻辑严密、提问重点突出,示证层次分明。
第五,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1款明确了公诉人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自审查起诉始至庭审开始前,公诉人若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疑点,应主动进行核查。
第六,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公诉人应预先拟定逻辑严密的公诉意见书,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详细制定包含核心论点、反驳依据、法律政策支撑及证据运用策略等全方位多层次的辩论提纲,确保庭审指控与法庭辩论精准有力、逻辑自洽。
第七,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公诉人应对拟出庭证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及时规划隐匿身份信息、物理隔离、视听技术保护等具体保护预案,并做好与其他机关配合执行的相关安排,切实消除证人出庭顾虑,保障其人身安全及作证意愿。
郭竹梅:高质量的庭前准备工作是出庭支持公诉成功的关键,直接关系到指控的精准性、庭审的流畅性和司法公正的实现。为在法庭上精准、有力、有效履行指控犯罪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吃透案件事实和证据,夯实出庭指控基础。认真细致的案件审查是出庭公诉成功的基石,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系统性梳理证据、精准锁定焦点、预判对抗风险,为出庭公诉构建不可撼动的逻辑防线。在反复、细致、全面审查案件材料的同时,应注重亲历性审查,以第一手感知构建更坚实、鲜活的指控体系。全面审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加强讯问合法性审查、证据收集程序规范性审查,特别是对关键物证、书证来源、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鉴定程序等进行重点审查,正确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瑕疵证据,确保定罪量刑证据合法有效。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规定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论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具体理由及量刑建议。在全面细致审查的基础上,精心制作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全面反映起诉书、公诉意见书中的定性分析、量刑判断等推理过程,开展法律监督、社会治理等工作的全部履职情况。根据审查报告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应确保指控事实清楚、表述精准、逻辑严密、法条引用准确、罪名认定恰当。
二是有效发挥庭前会议作用,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对于控辩争议较大,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争议大的案件,召开庭前会议,归纳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交换意见和向法庭阐明观点。庭前会议结束后注意查漏补缺,充分利用会议中获取的事实、证据信息和辩护意见,做好证据补强、程序安排和庭审预案的调整完善等工作。
三是完善庭审预案,做好风险研判与应对。开庭前,应当进一步熟悉案情和证据情况,研究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政策问题,充实与案件有关的专业知识,精心制作“三纲一书”。法律文书表述应精准妥当,使用法言法语。围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的重点问题,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对出庭预案进行打磨完善,必要时开展模拟法庭演练,确保庭前准备与庭上应对紧密衔接。对申请关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庭审前充分沟通,介绍庭审程序、法庭纪律和有关法律知识,并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缓解临场压力,做好辩护方质询准备,确保庭审顺利和效果良好。
问题三:如何针对不同类型的诉讼程序案件,把握好出庭公诉的侧重点?
人民检察:2024年1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围绕庭审实质化,下大气力加强出庭公诉工作,分类加强对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出庭公诉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强化公诉能力建设。实践中,应如何落实好这一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诉讼程序案件,把握好出庭公诉的侧重点?
王麟:为避免公诉结构性失衡,对不同程序案件出庭的侧重点需要进行差异化把握,但这一把握的内核终归要落实到证据裁判原则和司法公平正义,兼顾公正与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在公正与效率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后者必须让位于前者。
办理速裁程序案件的核心目标是突出精准和效率。按照刑事诉讼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公诉人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一般不再讯问被告人。公诉人出庭可侧重于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调查核实,以及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升量刑建议采纳率。但需注意的是,速裁程序案件首要条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适用速裁程序办理但发现存在隐性争议的案件,需及时转换程序。
简易程序案件以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为条件。公诉人出庭时,应当在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出示证据。公诉人需要注重对影响定罪的核心证据进行示证和说明,精细化开展量刑情节调查,强化量刑建议的说理。
根据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需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通过实质对抗发现真相,避免冤错案件。在普通程序案件中,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进一步强化,公诉出庭的侧重点需要围绕“对抗性、实质化、精准性”展开,以庭审实质化为核心,通过精细化举证、专业化对抗、体系化论证应对复杂争议。而疑难复杂案件往往存在证据矛盾、定罪或量刑重大争议,出庭难度远超传统意义的庭审对抗,庭审中需充分履行公诉职责,清晰有力、令人信服地向法庭展示指控内容,并有效应对辩护方的挑战,最终说服法庭作出公正裁判。公诉出庭需动态构建证据体系,精准阐释法律适用,主动掌握庭审对抗。依托证明力强的核心证据,动态呈现证据链条,合理解释证据矛盾,优化举证便于法庭理解;精准开展释法说理,结合立法精神、刑事政策、社会效果等论证公诉指控的价值取向。
卞建林:加强对各类案件的出庭公诉研究,关键在于充分理解不同审理程序的价值取向与实践运行特点,明确不同审理程序对出庭公诉的需求,据此制定差异化的出庭策略,确保国家公诉权在不同审理程序场景下能够有效、规范行使。
对于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核心在于实现诉讼效率与权利保障的统一。需要重点把握三个维度:
其一,当庭确认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清晰告知其诉讼权利及程序选择的法律后果,避免因程序简化造成权利减损。
其二,充分阐释量刑建议的内容与生成。重点说明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与酌定情节及其对量刑幅度的影响,回应法庭和被告人质疑,确保量刑建议有理有据。
其三,敏锐识别程序转换节点。如,被告人反悔、对关键事实证据异议或案件不宜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的,应准确判断、迅速反应,依法及时建议法庭转换程序,保障案件处理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出庭公诉工作必须全面落实庭审实质化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提升庭审中的驾驭和应变能力。
首先,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全面梳理证据材料,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强化对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确保证据链完整且逻辑清晰。
其次,明确庭审重点方向。法庭调查阶段,充分全面地展示指控证据,围绕公诉主张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或询问,对辩方证据开展有效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深入剖析关键法律争议,运用法律规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结合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政策依据,对犯罪构成、罪名辨析及量刑情节展开充分论证。
再次,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庭审程序违法或其他有碍法庭审理的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保障司法公正。
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公诉人应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储备,努力掌握和运用科技、金融、证券、网络等领域知识,同时聚焦重大法律适用难题,结合立法原意、司法政策、指导判例及法理基础,对罪数形态、行为定性等核心争议构建充分、自洽的指控体系。此外,还应加强团队建设与外部协作,整合资源,优化队伍,发挥集体优势,形成指控合力。
郭竹梅: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大大简化,庭审时间很短,应注重效率与权利保障并重。庭审中可省略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仅简要宣读起诉书、说明量刑建议,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必须高度精准、无歧义,避免因文书问题导致庭审延误或程序转换。庭审发言高度凝练的同时,应强化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核实,明确告知量刑建议范围及法律后果,确保被告人最后陈述权,避免因程序简化导致权利保障缺失。对于确定刑量刑建议,庭审时需充分说明计算依据以及犯罪事实、情节、认罪认罚情况等考量因素,充分保障被告人权益。
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流程简化,但较速裁程序更完整,保留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应注重依法规范与效率效果兼顾。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但不能降标准。
一是举证环节应围绕指控的核心犯罪事实和关键证据进行出示和说明,突出证据间的关联性和证明体系,避免证据堆砌。
二是着重审查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与真实性。在法庭调查环节,通过讯问等方式,当庭确认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明知性和对指控事实的认可度,排除胁迫、误解等情形。
三是阐释量刑建议、适度说理。应提出明确、适当的量刑建议,并进行必要阐释,特别是认罪认罚情节对量刑的具体影响。
四是做好应对变化的准备。如,对于被告人当庭对部分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或对量刑建议有疑问的,应快速抓住争议焦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回应或举证,必要时申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普通程序是庭审实质化的主战场,案情相对复杂,程序完整,需要全面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更侧重证据体系构建与庭审应对。
一是构建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的证据体系。精心设计举证提纲,证据出示逻辑清晰、层次分明,善用多媒体示证。详细宣读、出示、说明对关键证据、争议证据,充分展示其证明力。对辩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敏锐、有力的回应,运用证据规则反驳质疑,巩固证据体系。
二是提升庭审对抗能力。精心设计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的策略和提纲。对翻供、辩解要抓住矛盾点,通过细节性、逻辑性讯问揭示真相。预测辩方核心观点,围绕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三是对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沉着冷静,迅速反应,依法依规处理。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如,涉及法医、金融、网络、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时,可通过专家辅助人或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从专业角度探讨专业问题,精准理解和回应辩方提出的专业性质疑。同时,应高度关注案件处理可能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庭前做好评估,庭审中注意表达方式,庭后配合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问题四:如何健全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提升检察官的出庭支持公诉能力?
人民检察:在互联网时代,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庭审能直观地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应从哪些方面着手,进一步提升检察官的出庭公诉能力,展现其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维护公正的职业形象?
王麟:出庭公诉除了要具备阐释事实证据和法庭抗辩的“硬实力”,还要具备塑造司法公信力的“软实力”。
一是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融入出庭公诉全过程。证据审查从查阅卷宗转向实质穿透,将案件审查与调查核实、自行补充侦查相融合,最大限度重建犯罪现场,重现侦查过程。司法效果从个案公正转向社会公信,在讲清事理、释明法理的基础上证明案件处理符合情理。注重出庭语言的法理性、逻辑性和生活化,增强社会公众的认同感。
二是提升刑事指控体系的动态构建能力。以案件争议问题为导向,强化证据的审查、补强和运用,提升证明体系构建的逻辑性,强化对关联证据的逻辑整合,聚焦关键待证事实精准举证。
三是提升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阐释能力。精准阐释法条背后的法治精神,从立法衔接、法律基本原则等入手构建论证前提,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等入手搭建论证基础,从事实行为的本质入手展开法律评价,在法律框架内体现相关政策精神、传导司法正义观念。
卞建林:面对新时代出庭公诉工作的新形势,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能力的提升需遵循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因应庭审实质化的发展需求,从专业能力培育、科技赋能等方面精准施策。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
首先,专业能力的提升关键在于构建科学有效的培训与实战体系,以训备战,以战促训。一是应建立常态化体系化的培训机制,针对不同审理程序开展差异化训练,借助模拟庭审,通过实战演练,设计被告人当庭翻供、对方证据突袭等复杂场景,锻炼提升检察官的论辩能力、应变能力。二是庭审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复盘总结,通过回放庭审录像,逐项检验讯问节奏把握、质证回应逻辑、辩论要点组织等具体表现,从中发现问题,寻找不足。同时,建立出庭公诉评议机制,对检察官庭前准备、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进行专业评估,查找专业能力短板,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
其次,科技赋能是提升检察官出庭公诉能力的重要助力。利用智能出庭辅助系统以及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为检察官提供类案精准推送、法律条文智能关联、证据瑕疵自动预警、量刑建议数据支持以及庭审笔录自动生成等功能,提升公诉质效和决策精准性。针对复杂案件,特别是涉及海量数据、网络犯罪的案件,运用可视化技术清晰展示证据关联和犯罪链条,加强法庭对关键事实的理解和指控接受度。同时,探索使用虚拟现实技术构建高仿真庭审环境,模拟各种突发状况和复杂对抗场景,为检察官提供生动、高效的实战演练平台,针对性锻炼临场应变与抗压能力。
郭竹梅:提升检察官的出庭公诉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紧盯理念更新持续深化思想认识。一方面,坚持讲政治与讲业务相融合,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思践悟,学会灵活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引导检察人员站稳客观公正立场,结合办案和出庭公诉常态化开展“讲、评”活动,摒弃“重审查轻出庭”的思想,自觉强化证据审查、精准化指控、庭审对抗意识,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另一方面,以开展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为契机,推动各级检察院更加重视出庭工作和出庭公诉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常态化开展听庭评议等岗位练兵活动,加强“素能体检”,增强检察人员的职业尊荣感、获得感、责任感,激发检察队伍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关键环节持续提升出庭能力。聚焦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和调查研究查摆出来的问题,坚持靶向攻坚、精准施策,持续提升出庭能力。规范出庭礼仪,做到仪表得体、言行规范、理性平和,展现良好的检察风貌。强化当庭讯问,做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有的放矢,确保当庭指控全面、准确、有力。做好举证质证,灵活运用多媒体、数字模拟等技术进行示证,增强示证效果。在熟练掌握全案证据的基础上,注意法庭辩论技巧的运用,把辩论内容与补充讯问、证据宣读相结合,充分展示案件证据和控诉主张。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庭教育,引导被告人认罪悔罪,促使其树立正确观念,改过自新。
三是坚持能力导向,紧盯长远发展持续建强检察队伍。重点围绕提高公诉人举证质证、法庭应变、释法说理等出庭核心能力,组织开展出庭公诉专项技能培训和业务实训,在重大复杂案件办理中实行“一案一策”和“导师带教+实战锤炼”的全链条培养模式,在实战中促进提升青年干警的出庭能力。针对不同层级检察官制定差异化出庭能力培训方案,重点强化新入额检察官的庭审基础技能与资深检察官的疑难案件应对能力。坚持典型引领,常态化组织开展优秀法律文书评选,优秀庭审、优秀刑事办案团队评选,以评促优、以赛促进,培养更多行家里手、能工巧匠。
问题五:如何完善出庭公诉能力建设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人民检察:司法实践中,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纷繁复杂,需要不断反思、总结经验。检察机关应如何进一步完善常态化公诉能力建设工作机制?
王麟:健全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是持续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重要保障。
一是健全常态化岗位练兵机制。持续加强对出庭活动的跟庭考察、示范观摩、评议研讨,坚持“以案带训、示范实训、专题培训”一体推进,充分利用疑难复杂案件、重大敏感案件、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等锻炼提升公诉人出庭水平,增强其在具体办案中落实“三个善于”的能力。注重在人才培养、评功授奖、干部使用等方面向公诉人倾斜,用好用活激励措施。
二是同步规范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撰写。审查报告是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的核心内部文书,集中体现检察官对案件的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既关系办案质效,也是出庭预案的基本载体。应着力解决当前公诉案件审查报告重证据罗列、轻证据分析,重审查结论、轻论证说理等突出问题,探索制定审查报告工作指引或报告模板、范例,引导检察官精细审查、精细分析、深度论证,带动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基本职能的质效提升,从根本上夯实出庭公诉的庭前准备基础。
三是完善公诉队伍分层分类培养机制。在提升整体素能的基础上,分条线、分领域重点培养一批政治素养高、理论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的专家型、专门型公诉人,通过跟案练兵、跨区域调配、跨条线轮岗等方式重点培养一批青年优秀公诉人,建立公诉人才库,以点带面推动整个公诉队伍履职能力提升。重视和加强检察官助理特别是高阶检察官助理的选拔、培养和出庭实战训练,为公诉工作长远发展储备力量。
卞建林:出庭支持公诉作为检察履职的核心环节,其能力建设并非一蹴而就,而需依托科学高效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予以支撑和保障。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出庭支持公诉评议工作。其一,构建科学的评议体系。评议主体除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外,还可引入法官、律师、法学专家及人大代表等外部主体,确保评议意见客观专业。评议对象需覆盖各类诉讼程序案件及不同层级检察官,评议内容应聚焦庭前准备、证据呈现、法律论证、程序掌控、职业风范等核心能力维度。其二,改进评议方法。坚持以现场听庭为主,使评议者能直接观察庭审实况。同时结合全程录像进行精细化复盘,对关键环节反复研讨。实行“一案一评”与“定期总评”相结合的模式,既剖析个案表现,也提炼共性问题。其三,强化评议结果的适用。建立评议意见的强制反馈与整改落实机制,要求被评议者制定改进方案,将评议结果及整改效果作为检察官考核、晋升评优的参考依据。定期汇总分析评议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将其作为强化能力培训和调整出庭策略的重要参照。
另一方面,健全常态化的能力建设工作机制。建立并严格执行常态化、高质量的“听庭评议”与“回头看”机制。将交叉听庭与相互评议作为刑事检察部门的常规工作,营造互动学习氛围,尤其加强对青年检察官及新类型案件承办人的指导。“回头看”机制需重点针对上诉改判、发回重审、重大舆情或程序争议案件,认真复盘出庭情况,剖析教训,总结经验,实现事后反思向事前预防的转化。同时,制定并持续更新精细化的出庭工作指引。研究制定覆盖常见罪名和新型疑难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指引及证据审查运用指引。指引内容应明确规定不同类型案件的庭前准备要点、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逻辑、举证质证策略、常见争议应对预案及量刑建议论证规范,为检察官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南。建立指引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吸收立法变化与司法实践经验,以保证指引的科学性、适时性。
郭竹梅:本次出庭评议活动开展取得了良好成效,未来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常态化推进检察官出庭公诉能力建设:
一是巩固评议成果运用,健全常态化能力提升机制。最高检出庭评议工作进入全面总结和深化运用阶段,我们将提炼各地在庭前准备、出庭应对、证据组织、“三纲一书”制作等方面的有效经验和创新做法,通过“出庭支持公诉评议专刊”、文章书籍、办案指引、培训课程等多种方式加以推广。推动将评议中所发掘的优秀庭审、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转化为检察官日常出庭能力建设的教学资源和参考标准。下一步,将出庭评议情况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并将各省情况同步反馈各省。重罪检察部门应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对评议反馈的问题,建立“发现—剖析—整改—反馈”闭环机制,推动将评议结果直接运用于办案质效提升和检察官能力培养,做实评议“后半篇文章”,坚决防止“评用脱节”。
二是优化评议案件选取与深度研判,发挥标杆引领作用。评议工作应继续聚焦典型性、争议性和复杂性强,能够全面检验公诉人核心能力的案件,提高随机抽选评议案件的比例,增强评议的客观性和覆盖面。评议过程中应坚持问题导向与典型引领并重,既精准查找短板、深挖根源,也注重发掘和推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优秀庭审、优秀审查报告。同时,加强深层次、共性问题的关注与剖析,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优秀经验,形成有助于提升出庭公诉整体水平的系统建议与参考指引。
三是推动评议工作常态化、全覆盖。在最高检统一组织基础上,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全面开展出庭评议工作。将出庭质量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能力的重要依据,推动优秀庭审、优秀法律文书从评议案件中产生,评议结果与个人绩效评价、评先评优相挂钩。同步完善观摩庭机制,发挥实庭实训功能,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能的常态化公诉能力建设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