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202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虚拟货币快速发展下刑事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研究——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视角》阶段性研究成果,此文发表在《中国刑事司法》2026年第1楫。
虚拟货币交易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的治理困境与应对策略探究*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摘 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迭代普及,虚拟货币已从边缘金融产品演变为全球规模的数字资产,但其匿名性、去中心化、跨国性及不可逆性的技术特性,使其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核心工具。这就需要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切入视角,系统解构虚拟货币在诈骗资金转移、犯罪结算、赃款洗白中的应用机制。研究发现,当前治理此类犯罪面临虚拟货币技术特性导致追赃难、各国监管碎片化引发跨境执法协同不足、虚拟货币法律属性争议与处置标准缺失以及取证难、关联难等困境。为破解上述困境,完善我国涉虚拟货币刑事法律体系、提升电信诈骗治理效能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应对症下药从四个维度提出应对策略,即构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准入——实名制——可疑交易报告”监管体系;推动全球统一监管规则,建立跨境执法“快速协作+证据互认”机制;明确虚拟货币刑法财产属性,规范涉案资产冻结、价格认定与专门处置流程以及有效破解取证难、关联难。
关键词:虚拟货币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监管体系 跨境执法协同
司法处置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普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逐渐成为一种高发的犯罪形式。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社交媒体等多种途径,由境外对境内实施诈骗,严重破坏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与传统的诈骗犯罪不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隐蔽性强、跨地域性广、涉案金额巨大等特点,给侦查和打击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与此同时,虚拟货币的兴起更是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新的渠道和工具,进一步加剧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难度。截至2024年12月21日,以“虚拟货币”为关键词,案由选择“刑事”,诉讼程序选择“一审”,在Alpha数据库检索显示,2019——2024年间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3529件。其中,涉案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180件,占案件总数17.49%;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231件,占案件总数22.45%,占比最高。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数字资产,因其匿名性、去中心化、跨国性等特性,逐渐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进行转移赃款、逃避处罚及洗白赃款的重要手段,带来了新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现有的法律监管框架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有效规制虚拟货币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应用,成为当前法律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虚拟货币的内涵界定
虚拟货币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的“电子现金”概念,但真正有所突破是2008年比特币的出现。比特币通过区块链技术解决了去中心化和双重支付的问题,开启了虚拟货币的新时代。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的成熟,越来越多的虚拟货币和区块链应用被开发出来,虚拟货币市场也逐渐扩大,形成了一个独立的金融生态系统。
(一)虚拟货币的概念
虚拟货币是指以区块链技术为底层技术,采用加密算法的分布式点对点加密货币,如比特币、泰达币等,具备货币功能,可用于支付、保值和交易计价等。虚拟货币通常没有中央机构(如中央银行)发行或监管,而是由去中心化的网络或社区维护。总之,虚拟货币是一种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数字资产,通常由私人发行,而非国家或政府控制,交易过程使用密码学技术来验证和记录,确保交易过程中的数据不可篡改和安全。
(二)虚拟货币的特点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相对于传统货币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跨国性和不可逆性四个特点。这四个特点赋予了其在现代金融体系中独特的优势,使得虚拟货币成为一种颠覆性的新兴资产形式,同时也对现有的法律和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1.虚拟货币的匿名性是其最具争议的特点。在传统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常会记录每一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金额和时间等。这种信息透明度虽然有助于防止犯罪行为(如洗钱和恐怖融资),但也使得个人隐私面临较大的风险。相比之下,虚拟货币的交易通常不需要透露用户的真实身份。以比特币为例,用户可以通过生成一对公私密钥来进行交易,交易的记录仅包括这些密钥的地址,而不会涉及用户的真实姓名或其他个人信息。大多数虚拟货币账号的开立、充值、转账以非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不需要身份识别和验证,完全可以在匿名的情况下进行。区块链技术虽然使得交易记录公开透明,但由于这些记录与具体的个人身份无直接关联,从而保障了用户的匿名性。
2.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特性是其与传统货币最本质的区别。在传统金融体系中,货币的发行和管理由中央银行或政府机构集中控制。中央银行通过制定货币政策、调节利率和管理货币供应量来维持经济的稳定性和增长。然而,这种中心化的控制也意味着货币政策和经济决策往往由少数机构或个人决定,这可能导致权力集中和系统性风险。虚拟货币通过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实现了货币的发行、流通和管理。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网络通过分布式账本技术记录和验证每一笔交易,不依赖于任何单一的中央机构。这种去中心化的结构使得虚拟货币系统具有更强的抗审查性和抗干扰性,任何单一实体都无法轻易篡改或控制整个网络。
3.虚拟货币的跨国性特性使其在跨境交易和国际贸易中具有显著的优势。传统的货币交易通常受到国界的限制,不同国家的货币兑换需要通过银行或外汇市场进行,不仅耗时费力,还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和延迟。特别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或金融服务不完善的地区,跨境交易可能面临更多的障碍。虚拟货币则不受地理限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即时进行交易。无论交易双方处于世界的哪个角落,只要拥有互联网连接就可以使用虚拟货币完成交易。跨国性使得虚拟货币成为跨境支付的有效工具,特别是在需要快速转移资金或规避高额手续费的情况下,更能发挥优势作用。
4.虚拟货币的第四个特性是不可逆性。虚拟货币一旦确认交易就不可逆转的特性,提供了高度的交易安全性和可信性。在传统金融体系中,银行转账或信用卡交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或退回,而虚拟货币的交易一旦被记录在区块链上,就无法被篡改或撤销。这种不可逆性保障了交易的最终性和安全性,使得交易双方在确认交易后无需担心资金被无故撤回。
三、虚拟货币交易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践现状
所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开始使用虚拟货币进行资金的转移和获利的结算。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和跨国性,使其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理想工具。虚拟货币已从传统电信诈骗的“辅助工具”升级为“重要工具”,贯穿诈骗资金的“收取——转移——分赃——洗白”全流程。2025年“两高”新修改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犯罪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就包括使用虚拟货币、网络平台等新技术、新业态、新通道交织应用等情形。
(一)虚拟货币已代替银行账户作为资金转移的载体
在传统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在取得被害人财产后,往往会使用一级卡收取被害人资金,随后将资金转移至二级卡、三级卡内,通过银行账户将赃款逐层转移至境外。随着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在金融机构的配合下,犯罪分子直接通过银行账户转移赃款受到了很大阻碍,通过银行账户转移的犯罪资金往往在被害人报案后被公安机关迅速冻结,涉案银行账户也会因为频繁转账而被金融机构限制转入、转入等功能。2021年以来公安机关紧急拦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资金1.1万亿元。在此背景下,虚拟货币的出现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种新型且更具隐蔽性的资金转移手段。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使得犯罪分子能够更加容易隐藏资金流向,增加了侦查和追踪的难度。传统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用以转移赃款的银行账户往往是从卡商处收购,虽然银行账户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并不一致,赃款的转移存在一定的匿名性,但通过银行系统的资金流动仍然可以被追踪和记录。然而,在虚拟货币的交易中,由于不涉及真实身份信息的交换,犯罪分子通过多个虚拟货币钱包将资金迅速分散并转移到不同账户。实践中,跑分团伙在收到赃款后将其转换为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并转移至指定的虚拟货币地址,之后,将这些虚拟货币通过多个钱包地址进行“混币”操作,使得交易链条极为复杂,难以通过常规手段追踪赃款的最终去向。例如,2022年4月,最高检发布10件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六罗某杰诈骗案则是虚拟货币领域与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的网络黑产犯罪,即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跨境转移资金。罗某杰通过个别兑换、地下钱庄交易等方式进行洗钱,最终将虚拟货币转回自己控制并变现142万余元。
(二)虚拟货币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关键结算工具
随着虚拟货币的迅速发展及其在非法活动中的广泛应用,虚拟货币的角色已从早期仅限于特定类型网络犯罪的销赃环节,逐步演变为一种通用的结算工具,并进一步扩展到其他形式的犯罪行为中。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虚拟货币的功能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赃款的转移,它在整个犯罪结算链条中占据着愈发重要的位置。虚拟货币广泛用于向参与诈骗活动的其他各类人员支付报酬,成为犯罪集团内部资金分配的核心工具。这些参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提供者、技术支持人员、资金转移者等,他们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各个环节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是诈骗犯罪顺利实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参与人员的行为通常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关联罪名。这些人员通过提供技术支持、情报信息、资金流转等服务,确保整个诈骗链条高效运作。虚拟货币的引入使这些犯罪行为的执行更加隐蔽化,同时也使参与者之间的合作更加紧密。特别是在支付环节,虚拟货币的跨境结算能力为这些犯罪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通过虚拟货币进行的支付,不仅降低了被司法机关追查的风险,还使得犯罪集团能够绕过传统金融体系的监管实现跨境支付,增加了打击此类犯罪的难度。
传统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参与人员使用的报酬结算方式多种多样。部分参与人员选择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收款,另一些则利用支付宝收款码和口令红包等方式接收资金。这些传统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犯罪集团结算获利提供了便利,但仍然面临着可追踪性较高、跨境结算困难等问题。传统货币的跨境转移往往受到汇率波动、跨境支付费用以及各国资金流动管制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增加了支付过程的复杂性和风险性。而相比之下,虚拟货币的全球通用性和去中心化特征,使得其可以轻松跨越国界,实现即时转账和结算。这种优势不仅简化了跨境支付流程,降低了交易成本,还使得犯罪集团能够更加灵活地调配全球资源,实现境外对境内人员的远程控制和管理,从而构建出更为复杂、隐蔽且难以打击的跨国犯罪网络。这种变化表明,虚拟货币已从一种简单的赃款转移工具,发展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至关重要的结算机制,挑战着现行的刑事法律。
(三)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兑换服务洗白赃款
随着虚拟货币的普及,犯罪分子逐渐将虚拟货币兑换服务作为洗白赃款的重要工具。通过虚拟货币兑换服务,犯罪分子能够将诈骗所得的赃款转化为合法货币或其他高价值资产,从而规避传统金融系统的监控,逃避法律追查。通过虚拟货币洗白赃款主要有以下四步:
1.虚拟货币兑换服务的选择与使用。犯罪分子通常会选择些监管宽松或缺乏监管的虚拟货币兑换平台。这些平台往往位于对虚拟货币交易限制较少的国家或地区,且对用户身份验证要求较低。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在这些平台上开设账户,并通过这些账户将诈骗所得的法定货币兑换为虚拟货币。
2.虚拟货币的分散与混合操作。在完成初步兑换后,犯罪分子会通过分散和混合操作,进一步掩盖赃款的来源,将大额虚拟货币分拆成多笔小额交易,转移到不同的钱包或账户中,并通过混币器等工具将多笔交易的输入和输出混淆,以打破交易链条的连续性。
3.跨境兑换与赃款转移。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跨国性,通过跨境兑换将赃款转移至不同国家和地区。通过去中心化交易所或点对点交易平台,犯罪分子可以将虚拟货币兑换为其他种类的虚拟货币。这些平台由于不受中央机构控制,交易记录难以获取,且往往不执行严格的“KYC”和“AML”政策,使得犯罪分子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兑换和转移虚拟货币。通过这种方式,赃款被迅速转移到监管宽松的司法管辖区,进一步增加了资金追查的复杂性。
4.赃款的最终清洗与合法化。完成跨境转移后,犯罪分子会将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或其他高价值资产,以实现赃款的最终清洗与合法化。在这一过程中,犯罪分子通常利用多个国家的银行系统,通过多层账户之间的转账和资金流动,使得赃款的最终来源变得更加难以追踪,通过投资、购买不动产或其他合法的经济活动,将虚拟货币兑换所得的法定货币逐步融入合法经济体系,从而实现赃款的洗白。
四、虚拟货币交易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困境及成因
随着虚拟货币的迅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资金流转和获利结算,极大程度地规避了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追踪,使得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打击。
(一)虚拟货币带来的追赃难题与监管挑战
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匿名特性,使其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的理想工具,导致司法机关在追赃和认定非法所得方面面临严重困境。这种去中心化的交易模式不仅增加了资金追查的复杂性,还使得侦查和取证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大关联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的帮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在实践中,该罪行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支付结算的帮助,二是提供设备或电话卡用于通讯传输的帮助。对于前者,相关司法解释较为完备,通过银行卡内被骗资金的金额、银行卡交易流水及张数、以及获利来判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而对于后者,则主要通过电话卡的数量和获利来界定情节严重的程度。在行为人仅通过少量电话卡实施帮助行为的情况下,违法所得的认定尤为关键。传统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行为人利用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进行结算,此时司法机关能够通过银行及相关互联网公司查询交易明细来确定违法所得。然而,随着虚拟货币的广泛使用,情况变得复杂。境外多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未与公安机关建立合作关系,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征使得在公安机关未掌握行为人虚拟货币私钥的情况下,难以查明行为人的交易明细,违法所得数额难以认定。这进一步增加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追查和打击难度。例如,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郭某、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4年6月中旬,犯罪嫌疑人郭某为谋取不法利益,组织犯罪嫌疑人张某、吴某等人收集电话卡拨打电话帮助他人诈骗,其上线通过USDT币结算,犯罪持续约20天,被害人黄某某通过接听犯罪团伙拨出的电话被骗人民币13.6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只根据嫌疑人供述从交易明细中梳理出通过出售USDT币获利的金额,而犯罪嫌疑人的电子钱包中的余额未能查明,打击效果不佳。
其形成的具体成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境内外监管政策协调不足,各国基于金融体系、法律传统差异对虚拟货币采取差异化监管策略,未形成统一监管框架,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国际组织的原则性标准难以落地为具体衔接措施,导致监管洼地出现,犯罪分子可利用地域监管差异转移赃款;另一方面,我国 “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政策虽阻断境内合法交易渠道,但部分平台转入境外或地下运营,形成监管盲区。此类平台无需遵守境内准入、实名制要求,既不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也不与司法机关共享数据,成为电诈赃款兑换与转移的灰色通道,而监管部门因缺乏对境外平台的管辖权,难以实现有效规制。
(二)国际监管的缺失与跨境执法困境
虚拟货币的跨国性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收益能够轻易在国际间转移,而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不一,导致了全球性的监管空缺。在国际社会中,各国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和监管措施差异巨大:以加拿大、欧盟为代表的第一类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以英国、西班牙为代表的第二类国家对虚拟货币通过征税的形式予以监管;以德国为代表的第三类国家将部分虚拟货币(如比特币)视作货币,以传统货币的标准要求虚拟货币的流通;以中国为代表的第四类国家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流通,既包括完全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如中国),也包括部分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如冰岛)。这种全球范围内监管不一致的现状,使得犯罪分子可以选择在监管宽松的国家进行犯罪收益的转移和洗白,规避国内法律的追查。虚拟货币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大量使用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国际社会对虚 拟货币的监管尚未达成共识。纵观各国,不同主权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各自的监管措施都不尽相同。各国监管措施的不同就会导致监管空缺,而监管缺位的情况下使得大量犯罪资金由我国向境外转移,各国监管措施衔接不畅加之虚拟货币本身去中心化、匿名性、跨国性的特点使得侦查机关难以查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的流向,从而加大了打击难度。
其形成的具体成因有两方面:一方面从跨境协作来看,虚拟货币的跨国性要求执法活动突破地域限制,但当前各国缺乏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电诈案件的双边或多边协作协议,国际刑警组织、金融情报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多限于传统犯罪,针对区块链交易记录、境外钱包地址的查询协作流程繁琐,易错过赃款冻结最佳时机;另一方面从技术侦查来看,虚拟货币交易依赖区块链技术,侦查机关需区块链分析系统等专业工具解析交易链条,但基层司法机关普遍缺乏此类技术设备与专业人才,面对混币器、跨链交易等技术手段时,难以穿透匿名性锁定实际控制人,导致出现“看得见链上记录,找不到实际行为人”的困境。
(三)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法律困境与挑战
虚拟货币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被广泛使用,但对于查获的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成为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过程中面临的又一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然而,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尚无统一标准,给司法处置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我国现行的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这些文件仅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作出初步界定,但未明确其在刑事案件中的具体处置标准。关于涉案虚拟货币价值如何认定,理论界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货币也应由特定价格认证机构出具价格认证报告,根据报告确定虚拟货币的价值;第二种观点认为交易时市场交易价格确定虚拟货币的价值;第三种观点认为虚拟货币的价值应当按照虚拟货币变现时的价格来确定。关于虚拟货币处理的方式,实践中的做法是让虚拟货币持有人将虚拟货币自行变卖成人民币之后,公安机关再来处理;或者交由第三方公司来处理。交易虚拟货币被国家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各司法机关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的方式来处置虚拟货币缺乏法律依据。总之,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波动性强,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其价值缺乏统一标准;对查获虚拟货币的冻结、管理及处置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使得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障碍。这些问题的不同程度存在使得对虚拟货币的查扣和追缴无法形成有效震慑,削弱了刑事打击的力度和成效。
其形成的具体成因有两方面:一方面虚拟货币的刑法财产属性未明确,我国现行规定仅否定其法定货币地位、禁止相关交易,却未明确其是否属于《刑法》第64条 “违法所得财物” 的范畴,导致司法机关在 “是否应追缴”“能否作为赃款认定” 上存在分歧;另一方面司法处置规则缺乏统一标准,价格认定方面,除稳定币外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但实践中无国家认可的价格评估机构与固定计价节点;处置流程方面,冻结、保管、变现的操作规范缺失,冻结境外钱包需依赖境外平台配合,而保管私钥可能涉及数据安全风险,自行变卖又涉嫌违反禁止交易政策,这些空白使司法机关陷入 “想处置而无依据” 的被动局面。
(四)涉虚拟货币电信诈骗案件的“取证难、关联难”困境
“取证难、关联难”是虚拟货币电诈案件区别于传统诈骗案件的典型困境,直接制约案件侦破与定罪量刑,具体表现为两大维度:一方面 “取证难”——技术门槛高与数据碎片化。虚拟货币交易的技术特性使取证突破传统模式,形成多重障碍。其一,取证技术门槛远超基层司法能力。虚拟货币交易数据存储于去中心化区块链网络,需通过区块链分析系统等专业工具解析交易哈希值、钱包地址流转轨迹、跨链交易关联关系,而多数基层公安机关缺乏此类设备与操作能力,仅能获取表面链上记录,无法深度提取交易背后的IP地址、设备信息、用户操作日志等关键数据;其二,犯罪分子刻意破坏取证完整性。为规避追查,诈骗分子常通过“混币器”将不同来源的虚拟货币混合,或利用“跨链交易”将资金转移至比特币、以太坊等不同区块链网络,使原本连续的交易链条被切割为碎片化数据,侦查机关难以拼凑完整的资金流转路径;其三,境外取证渠道受阻。涉案虚拟货币多通过境外交易平台或钱包完成变现,而多数境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未与我国司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导致跨境取证陷入“申请无门、获取无据”的僵局。另一方面“关联难”——主体与事实双重关联断裂。证据关联性是定罪量刑的核心,而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使“关联难”成为常态。其一,“钱包地址——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关联断裂。区块链记录仅显示匿名的钱包地址,无法直接对应真实身份,需通过IP地址溯源、设备MAC地址匹配、资金流向回溯等间接证据佐证,但实践中,诈骗分子多使用境外VPN或匿名设备操作钱包,IP地址频繁跳转且难以定位,“钱包地址——操作设备——犯罪嫌疑人”的关联链条易断裂;同时,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备案库,无法通过地址快速关联用户身份,进一步加剧主体认定难度。其二,“虚拟货币赃款——诈骗行为”的事实关联受阻。赃款从“受害人资金→法定货币→虚拟货币→境外变现”的全链条中,每一环均可能因交易记录缺失而脱节:受害人资金转入“跑分”账户后,常通过数十个个人账户拆分兑换为虚拟货币,交易记录分散在不同支付平台;虚拟货币转移过程中,混币、跨链操作又破坏资金来源与去向的对应关系,导致侦查机关无法证明查获的虚拟货币与某起具体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证据链存在关键缺口。
高技术、跨区域犯罪导致取证、抓捕困难。“取证难”的具体成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专业设备匮乏,多数县级公安机关未配备区块链分析系统、虚拟货币追踪工具,仅能依赖上级机关或第三方技术公司协助,导致取证响应滞后;二是复合型人才短缺,侦查人员多具备法律或传统侦查知识,但缺乏区块链技术、密码学、数据解析等专业能力,无法独立完成链上数据的深度挖掘,难以识别混币、跨链交易中的隐藏线索;三是取证规范缺失,我国尚未出台针对虚拟货币电子数据的专门取证指引,侦查人员在数据提取、固定、存储过程中易因操作不规范导致证据合法性存疑,甚至出现数据损坏,进一步加剧“取证难”。“关联难”的根源在于数据共享不足:一是境内数据壁垒未打破。金融机构、支付平台、互联网企业分别掌握用户资金流水、设备信息、网络行为数据,但各部门数据未实现互联互通,侦查机关难以整合“受害人转账记录—跑分账户交易—虚拟货币兑换记录”的全链条数据,无法建立完整的事实关联;二是境外数据协作无保障。多数国家未将虚拟货币交易数据纳入跨境司法协助的强制共享范围,针对境外VASP的用户身份数据、交易日志查询,需经外交途径申请,导致“钱包地址—境外用户”的主体关联无法及时确认,错过案件侦破最佳时机。
五、虚拟货币交易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应对策略
针对以上诸多困境,对症下药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规制与监管路径
虚拟货币从“虚拟”转为“现实”,由虚拟货币转化为法定货币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是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只有通过平台才能进行大批量虚拟货币的流转,才能满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需要;只有实现了对交易平台的监管才能实现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才能有效打击犯罪。2017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宣告了我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流通,在这一政策下,原本的交易平台必然会有一部分转入境外或地下继续提供相关服务,导致虚拟货币平台成为监管盲区。因从全面禁止转入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引导该行业在阳光下发展。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可以有效阻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的流出,实现最大限度追赃挽损,一并查处相关犯罪行为。
1.建立准入制度。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归类为“特定非金融机构”,并要求其在设立前通过相关部门审批,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平台符合监管要求,从而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2.账户实名制。要求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将其账户实名,并将其账户实名信息与司法机关相关信息系统对接。这有助于提高账户管理的透明度,还有利于加强对账户主体的身份验证。
3.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不同阶段设立相应的标准。平台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超出标准的可疑交易,必要时先行冻结账户,并在资金转移过程中拦截相关交易,以减少潜在损失。
4.建立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对所有交易信息(包括账户主体、交易金额、交易方式等)进行完整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同时,平台应与司法机关建立互联接口,使司法机关能够远程调取所需的信息。
(二)加强国际合作与跨境执法
虚拟货币的跨国性和全球监管不协调,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变得异常复杂。因此需要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加强跨境执法协作、提升技术侦查能力有效应对虚拟货币带来的监管和执法挑战。
1.建立国际监管合作机制。面对虚拟货币跨国监管不统一的问题,应通过国际组织和多边框架建立虚拟货币监管的协调机制。这一机制的核心在于制定全球性虚拟货币监管标准和执法指南,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交易准入条件、报告义务等关键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国际机构作为协调者,推动成员国达成共识,形成统一的监管框架。
2.推进跨境执法协作与信息共享。跨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加强各国执法机构之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应建立跨境执法联动机制,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明确跨国追查、资产冻结和引渡程序中的合作细节。推进国际刑警组织和各国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跨境资金流动的透明度和可追踪性。同时推动司法机关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合作,设立专门的数据交换通道,为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跨国侦查提供技术支持。另外,推广使用数字人民币有助于加强货币监管部门对跨境支付系统的监控能力,及时有效监控违法资金流转。
3.提升技术侦查能力,研发专门的追踪工具。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点,应加大对技术侦查能力的投入,开发专门的区块链分析和交易追踪工具,帮助司法机关从公开区块链网络中识别可疑交易路径,分析复杂的资金流动模式,从而锁定犯罪资金的流向和涉及的虚拟货币钱包。同时应加快建立专业的司法技术团队,提升对虚拟货币案件的研判、处置能力,并与私营企业和技术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获取最新的技术支持。
(三)明确虚拟货币的刑法财产属性及探索司法处置规范化路径
1.明确虚拟货币的刑法财产属性。虚拟货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虚拟货币虽并非法定货币形式,相关规定并未否认虚拟货币刑法财产属性,虚拟货币的流通不受法律保护并不阻碍其具备刑法中的财产属性。虚拟货币作为虚拟网络财产,本身具有财产价值和财产属性,有成熟的流通机制,满足财物的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要件。
2.制定虚拟货币冻结和管理规范。完善冻结、保管和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法律程序,明确公安机关在查获涉案虚拟货币后的具体操作流程,确保冻结和管理的合法性与安全性。对于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平台,应通过国际司法协作寻求冻结与追缴措施的落实。
3.建立虚拟货币价格认定机制。针对虚拟货币价格波动的问题,司法机关应规定价格认定的统一标准,如通过查获时的市场价格或国家认可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认定依据,确保涉案的虚拟货币处理的公平公正。
4.设立虚拟货币专门处置机构。针对查获的虚拟货币,可设立专门的资产处置机构或授权已有的资产管理机构对其进行保管、拍卖或变现。处置过程中应加强透明度,防止资产贬值或流失。
(四)靶向破解“取证难、关联难”的技术与机制路径
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黑产犯罪的侦查取证,通常遵循从“案”到“机”再到“人”的逻辑进路,即从案件事实到作案工具再到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方向。因此破解“取证难、关联难”有以下几条路径。
1.技术助力取证,降低取证门槛。一是建立统一的区块链分析平台。由公安部牵头,整合第三方技术公司资源,搭建国家级虚拟货币交易数据分析平台,具备链上数据实时监测、交易链条自动溯源、跨链行为识别、可疑地址标记等功能,向基层公安机关开放免费使用权限,实现“一键解析”链上数据;二是研发便携式取证工具。针对基层需求,开发轻量化虚拟货币取证终端,支持现场提取钱包APP数据、解析本地交易记录、关联IP地址与设备信息,解决“境外平台不配合、链上数据难提取”的问题;三是建立技术支援机制。组建全国虚拟货币案件技术支援团队,由区块链技术专家、数据分析师组成,基层机关遇复杂案件时可申请远程支援,提供数据解析、线索研判服务,提升取证效率。
2.搭平台建机制,打通关联壁垒。一是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推动公安、金融、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互联互通,整合“受害人资金流水(银行支付平台)—跑分账户交易(金融机构)—虚拟货币兑换记录(VASP)—境外变现数据(外汇管理部门)”全链条信息,实现“一点查询、全域关联”;二是规范证据关联性认定标准。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虚拟货币案件的证据关联规则,包括对于“钱包地址—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关联,允许结合IP地址、设备MAC地址、资金流向重合度、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综合认定;对于“虚拟货币—诈骗行为”的事实关联,明确“受害人资金→跑分账户→虚拟货币兑换→犯罪嫌疑人钱包”的流转链条完整即可认定关联性,无需逐一证明每笔资金的对应关系,降低关联认定门槛;三是建立虚拟货币地址黑名单库。将已查实的电诈涉案钱包地址、跑分团伙关联地址纳入全国黑名单库,与境内外合规VASP、区块链分析公司共享,实现可疑地址实时预警,提升关联效率。
3. 跨境取证协作,突破地域限制。一是推动双边或多边取证协作协议签订。以FATF虚拟货币监管标准为基础,与东南亚、欧洲等电诈高发地区国家签订虚拟货币电诈案件取证协作协议,明确取证范围(包括用户身份、交易日志、钱包操作记录)、响应时限、协作流程,简化跨境取证申请手续;二是建立快速取证通道。与国际刑警组织、FATF成员国金融情报机构合作,设立虚拟货币电诈案件跨境取证快速通道,针对重大案件可直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涉案国执法机关发起取证请求,无需经外交途径,缩短取证周期;三是推动境外VASP合规协作。通过FATF互评估机制,倒逼境外VASP落实KYC、AML(反洗钱)义务,要求其留存用户身份信息与交易记录,并与我国司法机关建立数据共享接口,为跨境取证提供渠道。
六、结语
本文仅仅是对虚拟货币交易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困境与应对策略作了初步探索。展望未来,随着量子计算、AI生成交易等技术的迭代,虚拟货币电信诈骗的模式将进一步升级,可能出现“量子匿名货币”“智能合约自动洗钱”等新型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动态响应”的监管与法律体系:一方面,持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升区块链溯源、AI风险预警能力,实现 “技术对抗技术”;另一方面,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需平衡“风险防控”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为区块链技术在合法领域(如供应链金融、数字政务)的应用保留空间,避免“一刀切”监管扼杀技术潜力。这样既遏制其在电信诈骗中的犯罪应用,又引导其回归合规发展轨道,最终实现金融安全与技术创新的良性平衡。
课题组负责人闫飞,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红星,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系主任,教授
课题组成员史瑞文,蔚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五级检察官助理;李明玉,蔚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三级检察官;李茅茂,蔚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二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