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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娜:解构与重构 零工经济下劳动权益 保护的范式转换思考
时间:2026-05-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此文获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征文三等奖

解构与重构:零工经济下劳动权益

保护的范式转换思考

郑娜*

摘要:本文以2022—2023年中国裁判文书网零工相关民事案件为研究样本,研究发现零工劳动者面临劳动关系认定难、核心权益制度不完善、平台算法监管不足、沟通协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从打破劳动法二元框架、强化算法监管、健全协商机制、发挥检察机关作用等四方面提出对策,为零工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司法支撑,以期推动零工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零工经济;劳动权益;劳动关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更新迭代,零工经济的发展十分迅猛。数据显示,2021年末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占劳动力人口近23%,充分反映出零工经济作为新兴经济模式的巨大发展潜力。但也应看到零工经济暴露诸多治理短板。从国家层面看,在扶持零工经济发展上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增加了一定的财政压力;从企业角度看,零工经济下用工管理存在松散性,这不可避免地导致组织架构不稳,还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从劳动者层面看,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在零工经济之下,他们的休息权、报酬权、社会保障权等核心权益容易遭到侵害,尤为突出的是,劳动者与零工平台的劳动关系认定存在难点,使其难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形成系统性治理挑战。

一、零工经济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零工经济(“GigEconomy”)这一概念已存在多年,但其在互联网时代演变发展出新的内涵。学界普遍认为,零工经济是一种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及算法平台技术,由劳动者自主选择任务,在互联网上完成劳务交换过程的经济模式。这一新型经济形态的主要特征有四个1.网络技术性,与传统零工形态不同,当前的零工经济主要依托互联网平台完成高效的供需对接,加快相关产业的网络化、平台化转型速度;2.临时性,劳动者与需求方一般为短期项目合作关系,雇佣关系与任务同步,任务完成即终止,劳动报酬也存在一定的波动性;3.按需匹配性,依托平台完成供需的个性化、实时化对接,显著提升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4.多样性,当前的零工平台将工作类型、技能需求及劳动者群体的多元性囊括其中,构建了动态多样的“零工组合”模式。

基于零工经济的特性,其用工特征也相应产生特殊性:在用工方式上,任务碎片化的特征明显,零工经济下主要以独立任务累积构成工作内容。劳动时间也具有弹性化特点,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劳动时间。此外,零工经济的劳动地点也有远程化的特点,在管理上通过平台算法替代传统组织管控;在用工关系上,高度自由的用工形式呈现出明显的“去劳动关系化”特征,平台与劳动者以短期合作形式为主,鲜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作关系,这显著弱化了传统劳动关系的人身、组织及经济从属性;在用工需求上,日益呈现出技能化的发展趋势。从零工平台的用工需求看,无论是高端知识型岗位还是基础服务型工作,都对劳动者的技能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如:网约车司机须具备相应驾驶资质、外卖配送员应当熟练智能设备操作使用等。劳动者的技能水平直接影响接单量和收入水平。

二、我国零工经济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劳动者权益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但这两项法律适用都依赖于劳动关系的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劳动关系是法律适用基础,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基本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临时性用工、劳务派遣等的规范和明确,虽看似接近零工经济的用工模式,但本质上前者存在对工作时间、合同形式的刚性约束,无法适配零工经济的灵活性、多样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尚未对零工的用工关系作出明确定性。近年来,国家层面加大对零工权益保障的政策建设力度。2015年,国务院首次提出电子商务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2016年交通运输部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后,多部门先后多次联合发布系列意见,对平台经济规范、数字经济就业、灵活就业支持等相关内容进行规范;2020年进一步对平台企业与零工协商权益的责任进行明确和规范;2021年,国家“十四五”规划将新业态权益保障上升到国家战略,人社部等八部门首次提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概念;近3年来,零工市场建设、高温权益保障、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等一系列政策陆续出台,逐步构建了零工权益保证的政策制度体系。

在中央政策的指引下,地方层面也加大了工作力度,出台了部分地方规章和政策响应,如浙江对新业态用工进行细化和分类、上海将灵活就业专章纳入《就业促进条例》等举措。但整体看,现有规范主要都属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设计零工权益的相关内容比较笼统,而且有关内容体系零散,这些问题影响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实践效能。

(二)司法实践现状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零工”这个关键词,在2022—2023年民事案件,共检索出6898例。这些案例中,劳动争议案件约占10%。这些案例涉及劳动关系确认、追索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具体领域,涉及的劳动者主要为网约车司机、外卖员、快递员等蓝领零工群体。从司法实践看,法院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这些案件进行审理,合同性质和从属性是法院审理的重点,从这两个方面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审理中,一些零工平台往往以劳动者工作自由、工具自备,且平台与劳动者之间仅为合作关系来规避责任,凸显了零工平台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针对性法律规范缺失的问题。聚焦劳动权益保护,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统一司法尺度。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在作用发挥上存在一定局限性,在监督和维权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一些新型用工模式下的权益侵害行为难以作出明确界定,有效干预的力度有限。同时,对于平台算法不透明、社会保障缺失等普遍性问题,因缺乏对应的公益诉讼法律授权,检察机关在推动解决这些系统性问题时面临制约。

三、我国零工经济下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零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困难

劳动关系认定是零工平台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键前提,但由于零工经济用工关系存在区别传统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这一认定面临困境。一方面,现行法律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相对滞后,无法适用于零工经济的快速地发展变化。我国《劳动法》立足标准的劳动关系,司法实践采用二元保护体系,这种“全有或全无”的调整对非传统、非标准的劳动关系存在适用困难和覆盖不全的问题。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从属性认定要素的规范,已无法适当当前快速发展的零工经济。零工经济中,人格、组织、经济等从属性都因用工组织形式变化受到了弱化或导致无法形成。同时,《通知》对从属性强弱的界定标准并非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这一自由裁量削弱了司法的统一尺度,导致同类案件有时出现裁判结果不一的问题。另一方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导致认定难度进一步加大。据《用工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状况调查报告2019》数据,44.9%的平台从业人员未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

(二)零工劳动者核心权益制度不完善

零工经济在创造就业方面的效果值得肯定,但问题不容忽视,一些平台惯用业务分包来规避责任,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零工劳动者核心权益难以保障。1.休息休假权制度缺失。《劳动法》8小时工作制对平台用工的覆盖不足。平台利用算法考评、补贴激励等让劳动者进行超时长劳动,近半数网约车司机日工作超过12小时,而外卖骑手基本没有休息日。不仅于此,平台还以“多劳多得”来替代支付加班费,劳动者缺乏加班的补偿机制。而有关部门对这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难以有效保障。2.劳动报酬制度不健全。从现有案例看,劳动报酬纠纷占比近50%。由于零工劳动者通常都缺乏最低工资的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任务,而扣除成本后,他们的实际收入偏低。从平台机制看,主要运用算法,结合用户的评价确定酬金,一旦出现差评即扣薪。普遍存在的同工不同酬现象,进一步导致劳动者面临平台与自我的双重剥削。3.职业安全管理制度薄弱。外卖、快递行业是事故高发领域,2019年上海上半年这些行业事故达325起。现实中,平台重业绩轻安全的倾向突出,普遍以商业保险替代社保,极少组织安全培训与防护。尤为突出的是,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对零工群体不适配,现实中,一些劳动者为赶工违规操作,导致心理疾病高发。4.社会保障制度适应性差。当前,我国社保制度分为职工、居民、灵活就业三类,对平台用工的适应性相对较差。从职工社保看,必须与劳动关系挂钩;而灵活就业社保仅含养老医疗,而且必须全额由个人缴费,参保率很低。现实中,高达70.2%的零工未缴任何保险;职业伤害的保障也相对缺乏,正在试点的职业伤害保险对于户籍等限制较多,商业保险也存在保费高、理赔难等问题。

(三)零工经济平台算法监管力度不足

算法是零工经济的关键支撑,在提升管理效率和供需匹配度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权益侵害的发展趋势。在算法的支撑下,平台一面对劳动者工作内容、任务量、服务评价等进行实时化、智能化监控,另一面却以“技术中立”为由规避用工责任,给劳动者加上了算法“算法枷锁”,让劳动者无法真正自主。从监管上看,一是监管主体分散,线上监管缺位严重。对于平台算法的监管涉及政府、行业协会等诸多主体,因立场和认知差异不同主体的关注点不同,政府侧重法律与社会风险、公众主要关注自身利益,这导致统一监管方向与结论难以形成,影响了监管效果。同时,零工劳动者主要依托线上展开相关活动,这令传统线下监察模式无法适应,进一步降低了监管效率。另一方面,算法不够透明加大了监管难度。算法的专业性很强,大众很难理解其决策过程、运行机理等,且平台往往以保护商业机密与隐私数据为由拒绝披露算法信息,导致算法存在高度的隐蔽性、神秘性。由于这一特性,监管主体掌握平台运行规则比较困难,即便零工平台存在不公待遇,监管主体也很难及时发现和纠正。

(四)零工经济下沟通协商机制不健全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零工劳动者是新业态重要群体,其权益保护必须高度重视、协同发力。尽管零工平台下的劳动方式较形式更为灵活,但在平台算法的管控下,需要让渡部分劳动权利。鉴于此,零工平台劳动者的权益救济,离不开健全的沟通协商机制的有力支撑。《工会法》规定工会代表职工利益,而新业态劳动者参加工会仍存在障碍。1.身份难认定《工会法》相关条款的适用建立在劳动关系之上,由于劳动关系模糊,零工平台劳动者难以满足加入工会的基础条件;2.沟通缺渠道。零工平台劳动者缺乏集体组织,劳动者个体与平台在协商地位、劳动信息上本就不对等,而工会等集体组织的缺失更是加剧了维权困境;3.协商内容缺乏针对性现有协商内容不适应零工经济特殊性,局限于传统用工的任务、时间等制定,对零工平台劳动者的实际权益维护有限。

四、我国零工经济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着力破解劳动关系认定难题

1.打破劳动法二元框架局限。现行劳动法对于“劳动者-非劳动者”的二元划分亟待突破。应立法增设第三类劳动者,结合人社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表述,借鉴德国劳动三分法,对第三类劳动者身份进行明确,实施分层保护,并规范司法定性。在过渡阶段,可以对零工劳动者的部分权益给予部分倾斜保护。即在未增设主体或劳动关系认定的前提下,对劳动法的权利规则进行拓展,以实现对零工劳动者安全卫生、最低工资等基本权益的保障。在划定范围时,应先考虑受平台强管理、对平台报酬依赖性高和高职业风险的零工群体,避免权益保护出现泛化。2.建立劳动关系实质性认定标准。一方面,强化从属性实质性认定,并倒置举证责任。在保证用工灵活性的前提下进行判定,可以通过平台收入占比界定是否为主要收入来源,依据劳动强度、报酬获取方式等对弱化的人格从属性进行判定。借鉴美国ABC检验标准,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平台,压实平台责任,更好保证劳动者权益。另一方面,在人格从属性内纳入平台算法的评估认定,并通过劳动者议价自由来考察经济从属性。3.推动零工劳动合同应签尽签。2023年2月人社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立法部门应当对法律条文进行细化明确,减少笼统表述;政府部门应加大落实力度,通过宣传培训、检查监督等提高双方签约意识,推广电子合同签订。同时,积极引导平台企业规范行为,与劳动者签订涵盖劳动报酬、安全保障等基本权益的协议。

健全平台算法监管制度体系

1.构建政府主导的算法线上监管模式。零工经济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核心引领,应由政府牵头加强平台算法监管,查纠算法滥用行为。首先,应打破各部门间的数据壁垒,实现政府与平台、其他监管主体间的信息共享,搭建实时、高效的数据获取通道,对可能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算法数据进行获取和处理;其次,应搭建零工就业信息共享平台,为找准治理方向、开展风险预警提供支撑,并为劳动者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提供渠道,让各类问题及时化解。2.压实多方责任提升算法透明度。打破“算法黑箱”需要政府、平台等多方协作,一方面,政府对算法进行备案。组织平台审查组,对算法定价、对劳动者的控制程度等进行重点监管和核查,及时处罚违规平台企业。督促算法背后的责任主体,在确保商业机密的前提下,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向监管方与公众展示算法运行规则、运行结果等,让算法不再神秘化、隐蔽化。另一方面,督导平台加强内部治理,定期对算法进行自查,并建立零工劳动者意见反馈机制,结合相关意见对算法规则进行修订完善,提升算法可靠性与透明度。

(三)完善零工经济沟通协商机制

1.搭建零工工会与行业协会专属协商平台。《工会法》第三条明确,工会需适应就业形态变化维护劳动者权益。近年来,各地虽进行了一些实践探索,但仍存在一些难题堵点,需要加强多方协同,共同推进建立零工工会与相关行业协会。一方面,应促进二者协同发展。行业工会是劳动者的代表,而行业协会则能够衔接政府与企业,应当促进二者优势互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整合各方资源为工会提供信息支持,并吸纳从业人员,让零工平台劳动者便利入会。另一方面,应强化集体组织职能。工会应当将分散的劳动者组织起来,强化个体零碎的议价能力与话语权,切实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通过集体协商的形式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收集广大劳动者的诉求,向政府建言献策,并协助制定相关保护法规。2.明确适配零工场景的集体协商内容。根据零工劳动者依赖互联网技术的特点,对传统劳动报酬、职业安全、社会保障等协商内容有所突破,以完善立法的形式明确适应当前零工经济的协商方向。一方面,将平台算法技术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纳入核心协商内容。算法是平台对劳动者实施控制和侵害的关键,应当将算法相关问题作为协商的重点内容,通过协商推动各方共同解决算法滥用问题,更好地维护信息安全,营造绿色就业环境。另一方面,将零工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列为协商内容。由于零工工作即时性强、专业性弱,多数平台对劳动者的入职培训、职业发展存在漠视和放任态度,劳动者不得不依靠自主学习来提高技能,进度较慢、效果不好,导致其职业发展受限,并难以获得社会认同度。应当将该内容纳入协商,推动政府、企业等多方协同解决培训与发展难题。

(四)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1.严打侵害零工权益的各类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实施精准打击,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一方面,打击平台算法滥用犯罪行为,达刑事标准的依法批捕起诉,打破算法“黑箱”的阻碍。另一方面,打击职业培训领域犯罪,针对少数培训机构借技能提升实施诈骗行为等,依法追究刑责。2.保障零工劳动争议案件公正裁判。零工劳动争议的公正裁判事关公平正义、事关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应加大民事检察监督力度,以保障公平。在算法争议中,若法院出现裁判偏差,检察机关可采取调阅算法备案资料、咨询专家查清事实真相,对错误案件提抗诉或检察建议,确保案件裁判公平公正。针对劳动关系认定难问题,检察院可以发布典型案例等,推动法院兼顾协商权益,确保协商成果有效落地。3.督促行政机关落实零工权益保障职责。在算法监管领域,若行政机关出现审查算法、监管不力等问题,检察机关可开展专项监督行动,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将“算法正当性”相关协商结果纳入标准,要求平台披露规则。针对行政机关未搭建三方协商平台等不作为问题,采取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4.维护零工劳动者群体公共利益。在算法领域,若多平台普遍对劳动者进行过度压榨,或泄露信息等,检察机关可提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整改,推动平台与工会进一步协商确定算法标准。在培训领域,针对行业普遍缺优质培训、行政机关履职不好等问题,应提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有关部门牵头制定行业规范,将职业培训协商升级为行业标准,实现从个案保护到制度完善的跨越。

郑娜,1992年1月生,女,河北张家口,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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