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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磊:社区矫正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衔接的 基础与构建
时间:2026-05-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此文获河北省法学会社区矫正研究会征文2025年年会二等奖

社区矫正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衔接的

基础与构建

徐磊*

【摘要】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显著变化,刑罚轻缓化趋势日益凸显,但轻微犯罪带来的附随后果,严重影响刑满释放人员部分权益,阻碍其顺利回归社会,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成为完善轻罪治理的关键课题。社区矫正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衔接基础:二者在设立初衷上均以促进犯罪人员再社会化为核心目标,适用主体较为重合。社区矫正成熟的实践经验与专业队伍为衔接提供了可行性;衔接既能节约司法资源,又能相互弥补制度短板、提升治理效能。基于此,应通过制定制度基本程序、明确考核细则、加强检察监督等路径构建二者衔接机制。

【关键词】社区矫正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 制度衔接 社会治理

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开展以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相较于监狱行刑,社区矫正有利于促进犯罪人融入、回归社会。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变化,重罪数量显著下降、轻罪数量迅速上升,对轻微犯罪的治理与记录封存的呼声愈发强烈。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社区矫正从根源上讲,都是为了促进再社会化、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法治建设的逐步发展完善,犯罪态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占比逐渐下降,轻微犯罪数量不断增加,刑罚呈现出轻缓化趋势。这一背景下,轻微犯罪所带来的附随后果为刑满释放人员甚至其亲属在求职、就学等多方面受到限制,影响了轻微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从顶层设计上为轻罪治理指明了方向。如何科学的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摆在刑事执行领域的一道难题。在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开展并非空白,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就确立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对于成年人适用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能完全照搬未成年犯罪的记录封存。学者们对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研究,多关注于这项制度的运行机制、配套保障,并预见和分析了可能出现的问题,尚未提出较为全面、系统的实践方案

所提出的研究思路是,参考社区矫正这一较为成熟的刑罚执行制度,构建社区矫正与适用非监禁刑的轻微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衔接机制。结合社区矫正实践经验与轻微犯罪的司法实际,提出两种制度衔接的设计思路,进而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回归社会、推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践,为社会治理提出良好的刑事对策。

二、社区矫正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衔接的现实基础

(一)两种制度在实体层面具有重合性

社区矫正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体层面较为重合。这种实体层面的重合,为两种制度进行衔接提供了天然的优势与便利。就制度设立初衷而言,社区矫正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目标较为一致。刑罚本身所具有的制裁属性,会形成对犯罪人自身权利、资格的限制或减损,所伴随的附随后果直接影响着犯罪人回归正常生活,实现再社会化。《社区矫正法》第3条所确立的“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原则不同于《监狱法》第3条所强调的“惩罚和改造”,社区矫正更侧重于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和“教育”,目的在于通过矫正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实现再社会化。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符合我国现行犯罪结构中轻刑化趋势的治理需求,是完善我国轻罪治理的重要举措。将符合封存条件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减少轻罪犯罪人员在生活、教育、就业等多方面的影响,最终促进犯罪人员回归社会,意在消除刑罚附随后果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一立意与社区矫正通过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追求社会治理效果、预防和减少再犯罪的目标高度重合。就涉及主体而言,轻微犯罪的标准,以三年有期徒刑为界限逐渐得到学术界与实务界的认同。而社区矫正中绝大部分矫正对象的刑期符合轻微犯罪的范畴。社区矫正的适用主体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主体有较高的程度重合。社区矫正对象中,因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的占据了矫正对象的绝大多数。以河北省社区矫正对象为例,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占比稳步提升,2020年占年末全省社区矫正对象在册人数比例的97%。这一情形下,进行社区矫正即能够开展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考量工作,多数符合犯罪记录封存的对象都要接受社区矫正的矫治。况且,我国《刑法》对缓刑的适用除了刑期条件外,还规定了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条件,对具备上述条件的缓刑罪犯在执行完毕后开展犯罪记录封存符合这一制度设立的应有之义。

(二)两种制度的衔接在程序上易于实施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刑事执行领域经历了多年的积淀,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与专业的矫正队伍,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社区矫正制度进行衔接在实施上较为可行。追溯至2003年,《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就确定了部分省市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4年5月,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社区矫正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自《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严格贯彻监督管理举措,积极探索教育帮扶新模式,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预防重新犯罪和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率长期保持在较低水平。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应程序,尚未形成完善的内容。对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程序,现存观点持有不同认识。以封存是否需要条件与考察期限为例:一种观点认为,将执行完毕的时间节点为启动封存程序的起点,只要行为人形式上符合了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就应自动封存,此种做法更为经济与便利,在实践中便于操作,节约司法资源与管理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仅考量形式上符合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还要结合行为人自身实际刑罚情况设置考察期,经国家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封存记录。以封存的执行机关为例:有观点提出建立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封存和犯罪人依申请的执行模式;还有观点提出,构建全国统一犯罪记录库,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填录犯罪记录,由检察机关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进行记录的监管、查询和封存。本文认为,对于犯罪记录封存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涉及诸多国家机关的参与,但主要的实施机关应该是刑罚执行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轻微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实施。一方面,《社区矫正法》以国家立法规定的矫正程序,涵盖了从监管到教育、从奖励到惩罚、从接入矫正到回归社会等多方面的内容,将两种制度进行衔接有先天性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对于要封存对象的改造情况和实际表现,上述观点中所提及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非刑罚执行机关,难以全面了解封存对象的实际情况,由社区矫正机构结合封存对象矫正期限进行的表现提出是否封存的建议更符合实际。

(三)两种制度的衔接在效果上相互促进

构建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一项新的设计,参考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将《社区矫正法》所规定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奖惩、解除与终止等内容参照适用和有机衔接,相较于独立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够极大的减少所需的司法资源与资金投入。

反之,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衔接,能够极大的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社区矫正制度建立以来,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中,社区矫正制度本身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掣肘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长远发展。一方面,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线参与机构,因司法所职能的多样性与所肩负法律工作职能的不断增大、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的增多,现有司法工作人员与完备开展司法工作所需的配备相差甚远,实践中司法所专职负责社区矫正的人员数量较少,许多司法所人数不超过三人。工作人员数量的不足,直接导致了监管与教育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分身乏术,使得监管与教育之间产生失衡,出现重视监管轻视教育的情况;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强制力度,《社区矫正法》对司法所的权限配置缺少了最为关键的奖励与惩罚,相关事项只能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并且社区矫正的法定处罚较监禁刑处罚的方式,惩罚手段与力度过于悬殊,《社区矫正法》所规定的依法提请撤销缓刑需受到多次训诫、警告或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后仍不改正。训诫、警告这些前置惩罚缺乏强制力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惩罚功能的严肃性。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社区矫正制度的衔接,将社区矫正中符合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的矫正情况与是否封存进行关联。即能够通过新制度的引入为社区矫正工作增加招录工作人员的机遇,又能够以矫正期间的奖惩情况作为是否在执行完毕后即时封存的重要参考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强制力,对于上述主体的监督教育与考核封存,实质上只是对矫正期限内表现的最终评估,还能提高工作的效率从而实现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互相促进、共同提升。

三、社区矫正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衔接的具体展开

(一)制定基本内容

明确社区矫正制度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衔接的基本内容,封存范围与封存程序是必须回答的问题。封存范围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开展的前提,旨在解决封存对象与“轻微罪”的问题。本文所讨论的封存对象,是指在罪刑上符合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因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轻微罪”范围的划定存在诸多观点,有观点指出,采取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为界限,确保划分标准上的形式稳定,与我国实体法秩序与程序法秩序保持统一。也有观点指出应以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等实质标准区分轻罪和重罪。本文认为,采用宣告刑观点作为封存范围的一般规定,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衔接,在介入的刑期标准上达成一致,将犯罪性质作为例外情形予以考虑。宣告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即使适用缓刑接受社区矫正,但犯罪行为侵害个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犯罪的,不应予以封存。

封存程序的选择,应采取立即封存为原则,间隔封存为例外。所谓立即封存,是指在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立即封存其犯罪记录。所谓间隔封存,是指在犯罪人再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过一定的考验期,若犯罪人没有再次犯罪,才封存其犯罪记录。不同于部分国家采取间隔封存为主的做法,就我国基本国情而言,采用立即封存是实现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风险防控效果最大化和切实保障刑满释放人员基本权利的最优选择,也是与社区矫正衔接下,对矫正质量与矫正工作的肯定,避免了对封存对象的重复评价,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明确考核细则

在框定了社区矫正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本程序后,即应确定制度衔接适用的具体考核细则,可具体从以下两个层面规定第一,在矫正期内的考核。社区矫正对象考核,是社区矫正机构依据《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对矫正期内接受矫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能全面、客观的反映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接受监督管理、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是增强矫正精准度的重要方式,也是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社区矫正中,符合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矫正对象,一般性考核内容参照其他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即可,对于考核中的奖惩结果应重点关注。矫正期内,未受到处罚或受到表扬的,应该自社区矫正执行完毕后,开展相应的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受到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训诫、警告或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的,应当根据具体情节设置封存的条件。若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仅受到训诫、警告处罚的,则在执行完毕后设置较短的考验期,考验期内无再犯罪的即可进行记录封存;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除设置考验期,保证在考验期内不再犯罪之外,还要符合考验期内无再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方可继续封存;而受到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矫正对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例如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等,对此类主观恶性大、不认罪伏法的,则应设置较长的考验期或不予以封存。

第二,矫正期满的考验期。本文讨论的考验期,不同于社区矫正本身,并非是刑罚执行刑期,而是为适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所拟制的期限。一方面,这一期限的设置应把握合理区间,不应无限制加长,从而损害了封存对象的实体权利。本文认为,对于考验期的最长期限不应超过一年,首先,社区矫正中符合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对象,本身所犯罪行较轻,设置太长考验期无此必要。其次,前述所提到的,因训诫、警告所设置考验期的情形下训诫、警告处罚并非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或收监执行,本身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小,较短的考验期更为合理。最后,若设置太长的考验期,不利于相关主体在就业领域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不利于回归社会与再社会化,违背了社区矫正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初衷。另一方面,对于考验期的适用情形,也应进行缩限。有且仅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规定后,才设置考验期进行考察,对矫正期限内认真接受矫正、遵规守纪、未受到处罚或已给予表扬奖励的,则不应设置考验期。

(三)加强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职能,对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律实施中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进行纠正,予以监督。就社区矫正工作而言,《社区矫正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有关单位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明确了社区矫正领域检察监督的具体职责。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顶层设计所提出的制度蓝图,具体的实施需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司法活动来实现。因此,对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应坚持检察监督原则。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着广泛的外延,就本文所讨论的社区矫正与该制度衔接工作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监督即满足正当性,又具有合理性。犯罪记录封存的前提是刑罚已执行完毕,刑罚执行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公里”,事关司法公正能否最终实现,属于刑事执行检察的监督范畴,具有职权上的正当性。而执行完毕后的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由于需要考量封存对象在矫正期限内的具体表现与所受奖惩情况,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监督更为便捷,在职能安排上较为合理。

在检察监督路径上,发挥检察一体化模式。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意义重大,个案情况复杂,单靠某一检察院或者检察院某一部门无法完成如此重任。横向上,应当通过一体化制度优势,整合、发挥内部监督资源优势,加大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力度,在社区矫正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衔接领域形成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办理,其他检察部门予以协助的监督模式,对执行环节之外其他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不予封存的行为予以监督;纵向上,加强上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指导、督导力度,从“就事”指导为主转变为“就事”“就案”并重,通过督办参办等方式,了解案件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举措,推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监督工作的发展。

在检察监督内容上。在社区矫正执行阶段,坚持对矫正对象奖惩与处罚的监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综合审查社区矫正对象所受奖惩的材料和证据依据,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提出申请的,应当重点审查。在犯罪记录封存阶段,对于符合封存条件而未封存的,应当结合封存主体的具体表现,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不符合封存条件而封存的,应当充分运用好调查核实,将考量不准确的案件,向执行机关提出封存建议,涉及违纪违法或司法腐败的,通报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或通过检察侦查内部线索移送予以处理。

结语

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一项系统性工程,结合现有刑罚执行制度以及轻微犯罪案件本身特点,对于社区矫正中,符合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矫正对象制定封存的基本程序、综合运用矫正期内的考核结果与奖惩记录,构建社区矫正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衔接,不仅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能够高效配置司法资源,有效应对刑罚轻缓化趋势的社会治理。在立法者、司法机关工作者、执法机构、专家学者的共同奋斗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必将长远发展,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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